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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個人法律見解參考即可 間接正犯vs教唆犯 1.間接正犯:犯罪支配論 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將他人視同犯罪工具般利用===>所以被利用者不知自己在犯罪 或是不能決定自己是否要施行犯罪行為 2.教唆犯:教唆她的使之行使犯罪行為====>犯罪與否可由自己完全決定 依例子而言 主管"命令"開車離去 乙可能基於事實上的無奈(如炒魷魚)而不敢不聽從 個人認為成立間接正犯較為合適
遺棄罪====>以下只針對問題回答 構成要件如下 1.遺棄之行為===>有 2.危及生命===>無 依例子已經說只有輕傷了 3.被害人須是無自救能力之人=====>無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即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者。 簡言之 機車騎士根本不需要人救 也可自行就醫 遺棄之故意====>有 以上不能該當構成要件行為 故不成立本罪
3.本題爭議應該討論185-4才對 以上參考即可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18 19:1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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