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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个人法律见解参考即可 间接正犯vs教唆犯 1.间接正犯:犯罪支配论 事实或法律上原因将他人视同犯罪工具般利用===>所以被利用者不知自己在犯罪 或是不能决定自己是否要施行犯罪行为 2.教唆犯:教唆她的使之行使犯罪行为====>犯罪与否可由自己完全决定 依例子而言 主管"命令"开车离去 乙可能基于事实上的无奈(如炒鱿鱼)而不敢不听从 个人认为成立间接正犯较为合适
遗弃罪====>以下只针对问题回答 构成要件如下 1.遗弃之行为===>有 2.危及生命===>无 依例子已经说只有轻伤了 3.被害人须是无自救能力之人=====>无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号判例之意旨,无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残废,而无法排除对于自己生命所构成之危险,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维持其生命之人。即因欠缺自己维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者。 简言之 机车骑士根本不需要人救 也可自行就医 遗弃之故意====>有 以上不能该当构成要件行为 故不成立本罪
3.本题争议应该讨论185-4才对 以上参考即可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18 19: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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