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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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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疑问
(b)7 甲取得之判决主文为「乙应于甲交付 50 万元后,将牛只10 头交付与甲」。嗣因甲受让对乙之债权50 万元,则下列有关甲的叙述,何者正确?
(A)甲得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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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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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
2010-11-16 18:58 |
ryback22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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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强制执行法第4条第3项
执行名义有对待给付者,以债权人已为给付或已提出给付后,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又按强制执行法第130条第1项
命债务人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决确定或其他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执行名义成
立者,视为自其确定或成立时,债务人已为意思表示。
又第2项规定,前项意思表示有待于对待给付者,于债权人已为提存或执行法院就债
权人已为对待给付给予证明书时,视为债务人已为意思表示。公证人就债权人已为对
待给付予以公证时,亦同。
因此,原告证明其已为对待给付之方式,包括:向法院提存,由执行法院就债权人已
为对待给付证明书及公证人就债权人已为对待给付公证时,因此,本题中,甲仍须证
明50万之给付,始得声请强制执行。
(这种题目,已不会再考了,无须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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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11-18 01:14 |
kai709
级别:
版主
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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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名义有对待给付者,以债权人已为给付或已提出给付后,始得开始强制执行。」
所谓对待给付是指债权人于要求债务人给付之同时,须已为对待给付或已提出对待给付后始得为之,此端视「执行名义」有无特别记载而定,若无特别记载,则法院执行处依据执行名义内容进行强制执行时将无须判定债权人有无提出对待给付;若有特别记载,则为符合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开始强制执行之前,即须依据执行名义所记载之对待给付内容先判定债权人有无提出对待给付.
强制执行不得针对实体重新认定,受让债权和此判决书无关,原执行名义所载之请求权,既经法院再行判决确定及重新认定,则已变更实体权利义务异议之诉判决确定后,就该法律关系,不得再行起诉,否则违反既判力〈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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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11-18 01:34 |
libra60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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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是指因自然人的事实动作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读这一段文字觉得不懂?
请问有些例子是指事实行为?
那我们有可判断的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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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27 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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