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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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是共同抵押权 举例好了 甲向乙借贷一百万元,丙及丁分别提供A地及B地为甲之债务担保,嗣后 届期,甲未偿还90万元,债权人乙请求拍卖A地(价值一百万)及B地抵押 (价值50万)
这题的丙丁担保金额假设未约定,按875-2 I 比例分担 100:50=2:1 丙担保金额90 * 2/3=60万 乙担保金额90 * 1/3=30万 简单来说 甲债务人 乙抵押权人(债权人) 丙、丁共同保证抵押人
一、经拍卖之抵押物 (A地) 为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 (丙),而抵押权人(乙)就该抵押物 (A地)卖 得价金受偿之债权额超过其分担额时(A地卖一百万,丙分担额为60万),该抵押 物所有人(丙)就超 过分担额之范围内(90-60=30万),得请求其余未拍卖之其他第三人(另 一个共同抵押人丁)偿还其供 担保抵押物应分担之部分(丁分担额为30万),并对该第三人 之抵押物(B地),以其分担额(30万)为限 ,承受抵押权人之权利(承受乙之权利,亦即得行 使抵押权,拍卖B地偿还超过分担额30万之价金)。 但不得有害于该抵押权人(乙)之利益。
至于第二项就不在解释了,依同样方法带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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