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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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是共同抵押權 舉例好了 甲向乙借貸一百萬元,丙及丁分別提供A地及B地為甲之債務擔保,嗣後 屆期,甲未償還90萬元,債權人乙請求拍賣A地(價值一百萬)及B地抵押 (價值50萬)
這題的丙丁擔保金額假設未約定,按875-2 I 比例分擔 100:50=2:1 丙擔保金額90 * 2/3=60萬 乙擔保金額90 * 1/3=30萬 簡單來說 甲債務人 乙抵押權人(債權人) 丙、丁共同保證抵押人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 (A地) 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 (丙),而抵押權人(乙)就該抵押物 (A地)賣 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A地賣一百萬,丙分擔額為60萬),該抵押 物所有人(丙)就超 過分擔額之範圍內(90-60=30萬),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另 一個共同抵押人丁)償還其供 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丁分擔額為30萬),並對該第三人 之抵押物(B地),以其分擔額(30萬)為限 ,承受抵押權人之權利(承受乙之權利,亦即得行 使抵押權,拍賣B地償還超過分擔額30萬之價金)。 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乙)之利益。
至於第二項就不在解釋了,依同樣方法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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