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Re:法院組織法第8、31、47條
個人認為,您可能沒讀過「地方制度法」,所以,才會有如此的問題,因此,建議您翻一翻地制法就能得知答案!
法組第8條: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
Q1:直轄市是指:台北市、新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嗎?? 個人觀點:就地方制度法而言,99年4月以前的直轄市只有台北市與高雄市,於99年底才會正式通過且實施「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升級成為直轄市!
Q2 縣 ( 市 ) :這裡指的『 市 』是省轄市嗎?? 為基隆、新竹、嘉義嗎?? 個人觀點:縣(市)所指的「市」與鄉(鎮、市)所指的「市」之差異; 縣(市)所指的「市」→指有市議會的市 鄉(鎮、市)所指的「市」→指有地方代表(即市民代表會)的市
依地方制度法第六條: 三、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提請縣 (市) 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 (鎮、市) 及村 (里) :由鄉 (鎮、市) 公所提請鄉 (鎮、市) 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法組第31條: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設高等法院
Q:這裡指的省是 『 台灣省 』嗎?? 不是廢省了嗎?? 個人觀點:台灣省只是被「虛級化」,並無廢省! 地制法第3條第1項: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亦有寫到「省、縣」地方自治相關的內容!
法組第47條: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所在地
Q:中央所在地是台北市嗎??? 個人見解:就目前來看,中央行政機關皆設在台北市,所以才為台北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