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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想法(僅供參考,因與您所寫的解法不同,但結論一樣)
甲縣政府執行敬老津貼發放作業時,於造列發放名冊時誤將不符合資格之縣民乙列入,並於嗣後通知乙持通知書向縣政府領取新台幣三千元津貼。縣政府於乙領取後始發覺誤發,遂發函給乙,令其限期繳還,否則移送強制執行;乙則認為縣政府僅能循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請問甲縣政府與乙之作法或主張何者有理?
個人擬答: (一)此題之爭點乃在乙領取三千元津貼之行為,究竟該歸責於甲縣政府之「違法的授益處分」?還是為乙之「不當得利」?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之內容:行政行為應為人民之保護信賴!故首先應探討甲縣政府之「違法授益處分」對乙是否適用保護信賴原則!
(二)就吳庚教授之行政法理論與實用中提到「保護信賴原則」須符合三個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分述如下 1.信賴基礎:保護信賴之行為,須為國家之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分! 2.信賴表現:人民須因國家之授益行政處分後,所為之財產處分或生活安排,例如:乙若收到甲縣政府之三千元津貼,為其日常生活飲食之所需而為之購買並處分三千元! 3.信賴值得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信賴之要件如下: (1)以詐欺、威脅或賄賂之行為,而使國家作成行政行為! (2)以不正確、不完全之資料,而使國家作成行政行為!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重大過失而不知!
(三)由前述得知甲縣政府之「違法授益處分」對乙,得適用保護信賴原則!
(四)當適用保護信賴原則後,則對「違法之授益處分」其效力存續,有二種判斷: 1.當公益大於私人之信賴利益時,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違法之授益處分」予以撤銷,並給予當事人補償。對補償金額,若有疑義,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2.當公益小於私人之信賴利益時,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二項,對「違法之授益處分」繼續存在,不得撤銷!
(五)當事人乙與甲縣政府所爭執之「三千元津貼」,顯然是公益小於私利,故對「違法之授益處分」繼續存在,不得撤銷,甲縣政府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不當得利之適用!
結論: 甲縣政府依「保護信賴原則」,自不得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然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向乙提起給付訴訟!以此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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