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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十九题适用民法789条 因土地一部让与或分割,而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至不能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仅得通行受让人或让与人或他分人之所有地.数宗土地同属于一人所有,让与其一部或同时分别让与数人,而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项情形,有通形权人,无须支付偿金. 法学大意39题也适用民法789条 法学大意4题 例如行为人犯了窃盗罪(刑321条1项2款),该罪系以发现机型老旧,将之丢弃水沟,那么等于在犯这条窃盗罪时,同时触犯了刑354条毁损罪,于此时,倘仍予以二罪(加重窃盗罪、毁损罪)来评价,似对行为人过于苛求,毕竟,行为人自始即出于一个窃盗犯意,而发现机型老旧,将之丢弃水沟,仅是达成这项目的(窃盗)之过程,故行为人若犯刑321条之罪时而又同时有1项2款之事由者,仅成立一个加重窃盗罪;但须注意,若行为人因他故(可能是证据不足)而致窃盗罪不成立,那么仍用毁损罪予以评价,端看证据强弱。
法学大意40题--->大法官释字600 内政部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七月 十二日修正发布之土地登记规则与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修正发布之地籍测 量实施规则分别系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及第四十七条之授权所订定 。该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乃系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之登记 方法。上开实施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旨在确定区分所有建 筑物之各区分所有权客体及其共用部分之权利范围及位置,与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移转后之归属,以作为地政机关实施区分所有建筑物第一次测量及 登记之依据。
仅是我对以上题目见解,若有更好答案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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