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麗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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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onstance 於 2009-06-21 11:19 發表的 請問刑法280條: 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re]第二百八十七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pre]請問刑法第280條, 如果偒害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是不是比照刑法第277條第1項, 屬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的告訴乃論之罪??[/pre]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普通傷害罪,因該罪依刑法287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故仍須經合法告訴,檢察官始得追訴。因刑法280條僅係加重處罰之規定,並非獨立之罪名。併參考下列實務見解。19年上字1962號判例要旨: 本案原審及第一審判決均認上訴人毆傷某氏,係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雖某氏係上訴人 之直系尊親屬,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加重其刑,然該條既明定為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是 加重者其刑,而所犯者仍係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第三百零二條復 明定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則對於直 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自在告訴乃論之列。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21 20:5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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