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丽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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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onstance 于 2009-06-21 11:19 发表的 请问刑法280条: 第二百八十条(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七十七条或第二百七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re]第二百八十七条(告诉乃论)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四条及第二百八十五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但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犯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者,不在此限。[/pre]请问刑法第280条, 如果偒害的是直系血亲尊亲属, 是不是比照刑法第277条第1项, 属于第二百八十七条的告诉乃论之罪??[/pre] 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普通伤害罪,因该罪依刑法287条第一项规定,须告诉乃论,故仍须经合法告诉,检察官始得追诉。因刑法280条仅系加重处罚之规定,并非独立之罪名。并参考下列实务见解。19年上字1962号判例要旨: 本案原审及第一审判决均认上诉人殴伤某氏,系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 一项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该罪须告诉乃论,虽某氏系上诉人 之直系尊亲属,应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加重其刑,然该条既明定为 对于直系尊亲属犯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是 加重者其刑,而所犯者仍系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罪,第三百零二条复 明定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罪,须告诉乃论,又系以罪而不以刑,则对于直 系尊亲属犯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罪者,自在告诉乃论之列。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21 20: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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