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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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有无因果关系(即乙死到底是和原因所致),如是符咒发挥威力,那甲该当271,丙视情形成为共同正犯或帮助犯。 如仅是因为符咒不干净,甲可能该当271,丙如有预见可能性可能该当276。 甲也属因果关系偏离的错误,在此是否属重大容有争议。(详细如2.) 如根本没关系,甲为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应为无罪。丙也无从属的可能。
2.如丙并未透过甲,甲为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无罪。 视丙如何加毒药为271的间接正犯或正犯。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药,而后甲才拿去混给乙喝,此时就很复杂,如认为该因果关系的偏离错误,并不是重大的,那么就不能阻却故意,反之则可以阻却故意。但是问题在于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是因为客观上没有危险才无罪(立法理由),还是主观上其实就可以认为此时应该阻却故意所以无罪,容有争议。 目前学说实务多采前者,个人自己认为应采后者,因为既然是重大无知,那么在因果关系的重大无知应该阻却了知的要件,所以根本就是阻却故意,因而只有过失的问题而没有未遂还是不能未遂的问题。
3.甲为重大无知的271不能未遂。无罪。(由于无客观归责性,所以也不检讨276) 丙无从属的可能,无罪。
4.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药,而后甲才拿去混给乙喝,那么丙可能271间接正犯。 如丙并未透过甲,而直接混在乙的饮水中,丙可能271。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药,而后甲才拿去混给乙喝,视有无预见可能性来认定该不该当276,一般是没有。所以甲可能不该当271。 另甲原来要杀乙的行为是用符水,而不是下毒,虽然该毒仍然是透过甲的行为而致乙死亡,但是甲并不知道该符水已经变成毒水了,所以在此有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而甲并没有要用毒水杀乙的欲望(但甲明知符水杀不死人带着看衰的心情让乙喝下符水),所以在此阻却了甲的故意。甲不该当271。 其实题目说甲想杀乙,未必就是甲有杀人的故意,从后来的叙述来看,毋宁是希望乙死而已。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0 04: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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