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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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有無因果關係(即乙死到底是和原因所致),如是符咒發揮威力,那甲該當271,丙視情形成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如僅是因為符咒不乾淨,甲可能該當271,丙如有預見可能性可能該當276。 甲也屬因果關係偏離的錯誤,在此是否屬重大容有爭議。(詳細如2.) 如根本沒關係,甲為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應為無罪。丙也無從屬的可能。
2.如丙並未透過甲,甲為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無罪。 視丙如何加毒藥為271的間接正犯或正犯。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藥,而後甲才拿去混給乙喝,此時就很複雜,如認為該因果關係的偏離錯誤,並不是重大的,那麼就不能阻卻故意,反之則可以阻卻故意。但是問題在於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是因為客觀上沒有危險才無罪(立法理由),還是主觀上其實就可以認為此時應該阻卻故意所以無罪,容有爭議。 目前學說實務多採前者,個人自己認為應採後者,因為既然是重大無知,那麼在因果關係的重大無知應該阻卻了知的要件,所以根本就是阻卻故意,因而只有過失的問題而沒有未遂還是不能未遂的問題。
3.甲為重大無知的271不能未遂。無罪。(由於無客觀歸責性,所以也不檢討276) 丙無從屬的可能,無罪。
4.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藥,而後甲才拿去混給乙喝,那麼丙可能271間接正犯。 如丙並未透過甲,而直接混在乙的飲水中,丙可能271。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藥,而後甲才拿去混給乙喝,視有無預見可能性來認定該不該當276,一般是沒有。所以甲可能不該當271。 另甲原來要殺乙的行為是用符水,而不是下毒,雖然該毒仍然是透過甲的行為而致乙死亡,但是甲並不知道該符水已經變成毒水了,所以在此有描述性構成要件要素的錯誤。而甲並沒有要用毒水殺乙的慾望(但甲明知符水殺不死人帶著看衰的心情讓乙喝下符水),所以在此阻卻了甲的故意。甲不該當271。 其實題目說甲想殺乙,未必就是甲有殺人的故意,從後來的敘述來看,毋寧是希望乙死而已。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0 04:2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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