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其妻乙女,婚後感情不睦,現分居已久。
乙女之個人條件級佳,非但貌美,且品味高尚。乙女
在某家公司服務,不乏男性仰慕者熱烈追求,而乙女本人,
也想認識知心的優質男性,期日後能夠發展其第二春。
甲男獲悉乙女前項情事後,心中妒心中燒,亟報復,乃想要
減損乙女之名譽。而經營色情行業皮條客丙男,是甲的兒時玩伴,
其係以企業化方式經營色情業,而旗下名花丁女、戊女,己女三人,
對於性的部分觀念很開放,在網路上PO其祼體照,供人點閱;如果
有意者,則可透過網路,安排交易時間,該網路生意熱絡。於偶然
機會,甲丙相遇,甲對丙大吐乙女之不是,並大罵其不守婦道。甲
得知丙的網際生意,乃生奇想,欲將乙女化名上網登為伴遊美女,而
達使乙女不堪其擾之效果,甲告知丙此項計畫,將乙之手機號碼交給丙
並將乙女化名為庚女,希望讓『市場需求者』,直接打電話給乙女,讓
乙女感覺其是應召的妓女,而感覺受到侮辱。果然,丙在其網頁,刊指庚
女為伴遊美女廣告及手機電話後,乙女接到相當多的客尋電話,乙女因而
產生極大不怳,乃報警處理。警方查獲本案之行人為甲、丙,對此,乙女
表明要追究。試由刑法之學理,探論甲、丙之行為,其各該之刑事責任為何?
這題如何解答啊,請問有大大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