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其妻乙女,婚后感情不睦,现分居已久。
乙女之个人条件级佳,非但貌美,且品味高尚。乙女
在某家公司服务,不乏男性仰慕者热烈追求,而乙女本人,
也想认识知心的优质男性,期日后能够发展其第二春。
甲男获悉乙女前项情事后,心中妒心中烧,亟报复,乃想要
减损乙女之名誉。而经营色情行业皮条客丙男,是甲的儿时玩伴,
其系以企业化方式经营色情业,而旗下名花丁女、戊女,己女三人,
对于性的部分观念很开放,在网路上PO其祼体照,供人点阅;如果
有意者,则可透过网路,安排交易时间,该网路生意热络。于偶然
机会,甲丙相遇,甲对丙大吐乙女之不是,并大骂其不守妇道。甲
得知丙的网际生意,乃生奇想,欲将乙女化名上网登为伴游美女,而
达使乙女不堪其扰之效果,甲告知丙此项计画,将乙之手机号码交给丙
并将乙女化名为庚女,希望让『市场需求者』,直接打电话给乙女,让
乙女感觉其是应召的妓女,而感觉受到侮辱。果然,丙在其网页,刊指庚
女为伴游美女广告及手机电话后,乙女接到相当多的客寻电话,乙女因而
产生极大不恍,乃报警处理。警方查获本案之行人为甲、丙,对此,乙女
表明要追究。试由刑法之学理,探论甲、丙之行为,其各该之刑事责任为何?
这题如何解答啊,请问有大大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吗?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