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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s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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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一下,白天侵入住宅偷東西什麼罪?
夜間侵入偷東西是321,但是不是侵害二個法益(侵入和竊盜)嗎? 所以是用50還是55? 該怎麼判斷呢?


那若是白天侵入的話,應該也是侵害二個法益吧? 所以也要用50還是55?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4-16 22:01 |
jesscome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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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是為了竊盜~~ 侵入是手段而已,所以認識上兩罪,裁判上為一罪   想像競合處理 則ㄧ重處斷

數罪併罰 -> 適用在(裁判上)兩罪的情況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7 18:07 |
cindys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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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點疑問,這個是不是連續犯的解法呢?就是在舊刑法時期

將方法結果(因果)上的關係,均以「牽連犯」結案,所以侵入住宅而竊盜應為「想像競合」

可是牽連犯不是刪了嗎?

所以,新的法是不是以法益來判斷?要怎麼判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4-18 21:02 |
master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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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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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是普通竊盜罪
侵入是一種手段或方法而已
應該是306被320吸收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8 21:11 |
jacks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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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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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所犯前述如原判決附表(一)所列竊盜罪二十四次,除其中編號所列第一次係於白晝侵入被 害人羅○禮住宅竊盜,且業據該被害人供稱未就侵入住宅部分提出告訴,自毋庸對其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論處外,其餘編號第二至第二十四號所列犯罪,均係於白晝或夜間侵入無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且均未據被害人等就無故侵入住宅、建築物部分提出告訴,故既不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亦毋庸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罪。(76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職故,若具備訴追要件,應分別處罰!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6-02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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