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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s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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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一下,白天侵入住宅偷东西什么罪?
夜间侵入偷东西是321,但是不是侵害二个法益(侵入和窃盗)吗? 所以是用50还是55? 该怎么判断呢?


那若是白天侵入的话,应该也是侵害二个法益吧? 所以也要用50还是55?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4-16 22:01 |
jesscome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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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是为了窃盗~~ 侵入是手段而已,所以认识上两罪,裁判上为一罪   想像竞合处理 则ㄧ重处断

数罪并罚 -> 适用在(裁判上)两罪的情况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7 18:07 |
cindys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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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点疑问,这个是不是连续犯的解法呢?就是在旧刑法时期

将方法结果(因果)上的关系,均以「牵连犯」结案,所以侵入住宅而窃盗应为「想像竞合」

可是牵连犯不是删了吗?

所以,新的法是不是以法益来判断?要怎么判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4-18 21:02 |
master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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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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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应该是普通窃盗罪
侵入是一种手段或方法而已
应该是306被320吸收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8 21:11 |
jacks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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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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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所犯前述如原判决附表(一)所列窃盗罪二十四次,除其中编号所列第一次系于白昼侵入被 害人罗○礼住宅窃盗,且业据该被害人供称未就侵入住宅部分提出告诉,自毋庸对其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无故侵入住宅罪论处外,其余编号第二至第二十四号所列犯罪,均系于白昼或夜间侵入无人居住之建筑物窃盗,且均未据被害人等就无故侵入住宅、建筑物部分提出告诉,故既不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亦毋庸论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罪。(76年度台上字第2208号)职故,若具备诉追要件,应分别处罚!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02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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