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62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
推文 x 鲜花 x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讨论] 错误的法律观念(32则)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8-04-03 20:00 |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相当不错的讯息 很多法律观念大家都是一知半解的
由于工作关系 经常会遇到 消保法的问题
很多客户 都拿 消保法来压我们
虽然自已也不懂很多 但至少知道一点

PS: 实事求事 请说明该文的 来源 如: 六法全书 第一章 第一节
这样大家才能去比对 是否为正确 是否还有"但书"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4-05 12:48 |
mini7306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分享的这篇真的不错,这些观念常容易搞混,现在看完都一一厘清了说…推推推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7 09:27 |
ifu959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粉多人对于上述的法侓观念还是有点异性的。大大提供知识真的是辛苦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6-06 17:2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4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