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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的問題
中古車商張三,展售甲泡水車,在甲車車頂上僅標有「售」字樣。某日李四經過張
                                                   
三所開設的店,看到甲車,對該車甚為有興趣,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李四從未詢問
                                                   
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張三亦未主動就泡水車車況為任何表示。在李四購得甲
                                                   
車10 天後,偶然得知甲車曾經在克蘿莎颱風來襲時,因大雨淹水而泡在水中。試
                                                   
問李四得否隨時依民法第88 條主張撤銷權?
                                                   
    請問這題甲是屬於哪一類的錯誤?



請給我花以示鼓厲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1-30 08:19 |
sky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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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泡水車、膺畫、或不能建築的建地,買受人如果早知道原本購買的物品為沒瑕疪品,即不購買。 且上開皆屬影響交易的重要性質,所以依民法第八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當然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此外還有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的種類
  債務不履行的概念太過籠統,範圍涵蓋太廣,因此立法者依態樣將之可以分成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類。
一、給付不能
    就是契約上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已不能履行其給付的意思,舉前例說明,李
  四賣給張三的車子,交車前車子被大火燒燬,這就是給付不能。
二、給付遲延
    是指債務履行期到了,而且並非給付不能,只因為債務人單方面可歸責的事由
  而未為給付而已,舉前例來說,李四跟張三約好今天要交車,但李四卻在昨天把車
  借給王五開去環島,今天根本沒有辦法把車交給張三,李四就是給付遲延。
三、不完全給付
    概念比較抽象,指債務人已經給付了,但是給付的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例如
  李四依約把車子交給張三,怎知張三開去維修廠發現車子是泡水車,李四就有不完
  全給付的法律責任。
債務不履行的效力
  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該如何保全自身權利?法律上提供兩種救濟方法,其一是強制執行,其一是損害賠償。故聲請強制執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是債務不履行在法律上所生之效力,易言之,債務不履行是上述兩種權利發生的前提。
  例如李四已經交車了,張三卻拒付五十萬元,李四有兩種救濟保全的方法,第一個是向張三請求損害賠償,請求張三對李四的損害負責;第二個是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對張三名下的財產做強制執行的動作。



c.f 一般民眾買到嚴重的泡水車,通常會在民事上提出瑕疵擔保解約,在刑事上提出詐欺罪。但這類的車商亦有反制之道,通常會事先在契約書上訂出不利於客戶的文字;或者根本不怕您告民事,因為早預『身無恆產』,掛在商行的車輛,所有權人都不是他的,以致即使您獲得勝訴,也等於是廢紙一張。在刑事上,一方面主張其僅為單純的中古車買賣商,非維修商,故不知其為泡水車;另一方面在收購泡水車時即已在契約上動手腳,以虛擬的價格做出『相當於』出賣給您的價格,讓法官心證上相信車商的不知情。

轉自奇摩知識


[ 此文章被skydragon在2007-11-30 09:4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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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eifan) | 理由: 全部都轉載自奇摩知識+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30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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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m30186於2007-11-30 08:19發表的 民法的問題:
中古車商張三,展售甲泡水車,在甲車車頂上僅標有「售」字樣。某日李四經過張
                                                   
三所開設的店,看到甲車,對該車甚為有興趣,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李四從未詢問
                                                   
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張三亦未主動就泡水車車況為任何表示。在李四購得甲
.......

一、中古車商張三,展售甲泡水車,在甲車車頂上僅標有「售」字樣。某日李四經過張
      三所開設的店,看到甲車,對該車甚為有興趣,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李四從未詢問
      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張三亦未主動就泡水車車況為任何表示。在李四購得甲
      車後,買賣契約成立(民法345)。準此,李四與張三買賣契約應屬有效。使李四負
      有支付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
      張三負有移轉該車之所有權(民法第761第1項)。

二、本題,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李四從未詢問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張三亦未主動
      就泡水車車況為任何表示。在此張三明知該車為泡水車,卻又不為意思表示,可能
      構成消極性的詐欺。惟本題已明示中古車商張三,展售甲泡水車,因此不論李四未
      詢問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由此可推知其內心可能已認為該車為泡水車。

三、在李四購得甲車10 天後,偶然得知甲車曾經在克蘿莎颱風來襲時,因大雨淹水而
      泡在水中得否撤銷買賣契約說明如下:
      依民法第88條前段規定,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為意表示者
      ,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若李四想買的不是泡水車李四得主張(物之性質錯誤
      :指足以影響物的使用及價值的事實與法律關係的錯誤而言),撤銷買賣契約。惟因為
      李四在題目中並沒有明白表示他想買的是不是泡水車,(此乃動機錯誤:指表意人在意
      思形成的過程中對其決定,為其特定內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的事實認知不正確)。
      故因動機錯誤在內心難以窺見,不得撤銷,以維護交易安全。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7-11-30 11:0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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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30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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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你們講解 我大致上已瞭解了

謝謝你們兩位


請給我花以示鼓厲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1-30 16:22 |
cb255652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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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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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19 12:10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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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分享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7-25 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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