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刑事訴訟疑問---被告死亡時間點之差別????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33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pbpfeifei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問題討論] 刑事訴訟疑問---被告死亡時間點之差別????
1.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侵占罪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訴時間內被告死亡,被告於死前告知其妻係受人誣陷入罪,囑其務必上訴,澄清名譽。被告之配偶乃在合法之上訴時間內提起上訴,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被告已死亡,二審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B.因攸關被告名譽,法院應為實體調查,為實體判決。
C.被告已死亡,其配偶亦不得獨立上訴,一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上訴。
D.配偶無得獨立上訴之權,上訴不合法。
2.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搶奪罪後,被告於上訴期間內提出合法的上訴後死亡,請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
B.為不受理判決
C.維持被告搶奪有罪判決
D.為免訴判決
3.二審法院判決被告甲搶奪罪後,被告上訴三審被駁回而告確定。判決確定後,被告以審判中之證人乙係偽證,向檢察官告發,檢察官起訴乙,嗣後的判決亦判決乙偽證罪有罪確定。甲聞訊大喜,向法院申請再審,於合法之聲請再審狀遞出後,因心臟病發作死亡,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因被告死亡,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B.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C.法院應駁回其再審聲明
D.法院應徵詢檢察官或自訴人之意見
這三題的答案都不同,分別是C、B、B,不知道哪位大大能夠告訴我,到底這三題有何差別,如何判斷,所引據的法條為何?我都快被弄糊塗了>"<
x
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7-07-05 00:43 |
漁牧
級別:
小人物
x0
x9
分享:
▲
▼
1.被告於送達後上訴前死亡 ,其配偶上訴為上訴不合法,原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不合法上訴
2.被告於上訴後死亡(分上訴合法和上訴不合法)
上訴合法~上級審應依369條第1項、398第3款撤銷原判決,改諭知303第5款之不受理判決
上訴不合法~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級審應以判決駁回
3.關於再審被告死亡(分利益和不利益):
為被告利益再審~應不經言詞辯論,由檢察官和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即實
體判決)
為被告不利益再審~失其效力
供大大您參考
x
0
[1 樓]
From:臺灣東森寬頻 |
Posted:
2007-07-09 22:16 |
office815
級別:
小人物
x0
x21
分享:
▲
謝謝分享,終於了解了.
x
0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07-09 22:24 |
MyChat 數位男女
»
國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9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