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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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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89台上8075判例
裁判字号: 89 年 台上 字第 8075 号
裁判案由: 业务过失致人于死
裁判日期: 民国 8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个人基于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包括
主要业务及其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在内。此项附随之事务,并非漫
无限制,必须与其主要业务有直接、密切之关系者,始可包含在业务概念
中,而认其属业务之范围。上诉人以养猪为业,其主要业务似系从事猪只
之生产、养殖、管理、载运、贩卖等工作,倘上诉人并非经常驾驶小货车
载运猪只或养猪所需之饲料等物,以执行与其养猪业务有直接、密切关系
之准备工作或辅助行为,仅因欲往猪舍养猪,单纯以小货车做为其来往猪
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谓驾驶小货车系上诉人之附随事务。

依小的认定,应不属业务之范围,载家人出游非属业务范围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7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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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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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务我比较喜欢这一篇判例~
89 年 台上 字第 8075 号
业务过失致人于死
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个人基于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包括
主要业务及其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在内
此项附随之事务,并非漫
无限制,必须与其主要业务有直接、密切之关系者,始可包含在业务概念
中,而认其属业务之范围。
上诉人以养猪为业,其主要业务似系从事猪只
之生产、养殖、管理、载运、贩卖等工作,倘上诉人并非经常驾驶小货车
载运猪只或养猪所需之饲料等物,以执行与其养猪业务有直接、密切关系
之准备工作或辅助行为
仅因欲往猪舍养猪,单纯以小货车做为其来往猪
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谓驾驶小货车系上诉人之附随事务。


所以楼主的答案应该是错的   答案应该是B

整理我猜滴答案  
1答案是C
2答案是B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3-27 00:24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7 00:13 |
ycx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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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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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程车司机的主业务不是开车吗~跟89台上8075没关系吧~
人家在问~选择题答案,虽然有少数学说不赞同实务做法
,而且考在选择题不洽当,但是都考出来了,采实务见解
比较妥当吧。

去写一篇期刊论文,来批评实务作法,比你在这边大放厥词,
还来的有益,还违宪哩...我同事听到都快无言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11:04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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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ycx0716:
请教我第七、八楼的推论有什么错误、适用法律原则有什么问题呢?请你指出来!法律属于社会科学,讲求客观~~~~~而不是人云亦云,不是实务、学者说了就算!假设【你就是本题的计程车司机】~~~~你会认同实务及本题答案的决定吗?

而且就我个人认知,大部分的老师都一致认为【业务的认定】,必须有所合理限缩,避免扩张限制人权!所以本题应当是"普通过失致死"才对!所以本题答案其实是错的~~~~~~~看吧,你为答案而解答,人云亦云表情

【还是一样~~~~你的同事认为我的见解感到无言,请他把无言的理由、有错的地方依并说明~~~~~不然我也可以说:看到你的留言,我也很无言~~~~这是法律讨论区,请到其他地方"大放嘴炮"吧】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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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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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两位大大的争执~就不需要针对人~   讨论不就是对事物的探求~

事实上,心证已成~ 各自爽各自的~ 就像人性,有人认为本善,有人认为本恶,或者有些人喜欢讨论废死刑??
这些不都是你心证已成 讲太多是没用滴~   难不成别人讲一讲你就软了   呵呵
看不下去就不要理~  
多一个人在哪傻~不是更好   国考竞争下的自然减少竞争者的结果~
不才对于哪一种说法~   只要推论过程感觉"爽"~   考选部~恭喜你们(不才我暂姓考,名选部   呵呵~)表情

以下注意研讨年分~~我按顺序PO~
不做标示,自己看~   (奇怪,字体颜色盘怎么这么难用~) 标用不同怕有人看了以为那是重点~

发文字号: 司法院(79)厅刑一字第 216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79 年 03 月 01 日
座谈机关:
资料来源: 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6 辑 207 页
法律问题:职业驾驶人于假日驾驶自用车发生车祸时,究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抑系
     普通过失。
研讨结果: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
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同意研讨意见──应认系业务上之过失。
     其理论根据为:刑法上所谓业务系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
     动而言,至于其报酬之有无,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非所问,只须其具有
     反覆继续性,即足当之,又从事业务之人,对于一定危险之认识能力,较
     一般人为强,故法律上课以较高之注意义务,换言之,其避免发生一定危
     险之期待可能性亦较常人为高,故其违反注意义务之可责性自亦较重,本
     题职业驾驶人既系从事驾驶业务之人,不论其驾驶系自用小客车或其他之
     车辆,均不失为业务上行为之性质,其发生车祸,自应论以业务过失论处
     。(以上参见台湾高等法院历年法律座谈会汇编下册第三五○-三五一页
     )。

发文字号: 司法院(80)厅刑一字第 562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0 年 05 月 16 日
座谈机关:
资料来源: 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第 7 辑 126-133 页
法律问题:甲领有职业大货车驾驶执照,为某交通公司之大货车司机,如发生下列两
      种情形:
      (一) 某日甲骑机车出游,因驾车不慎,撞死行人乙。
      (二) 甲驾驶之大货车临时故障,因货量甚少,甲遂以机车送货,因驾车
          不慎,撞死行人丙。
      以上两种情形,甲究应负普通过失或业务上过失致人于死罪?
讨论意见:甲说:以上两种情形,甲均应负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责。
      理由:刑法上称业务者,指吾人基于社会生活之地位,反覆继续从事之社
          会活动而言。甲既有大货车职业驾照,受雇为大货车司机,以反覆
          驾驶汽车之行为从事社会活动,不论其驾车属营利与否,报酬之有
          无、所驾者为何种汽车 (机车属汽车之一种) ,均应负业务上之注
          意业务。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四号刑事判决、台湾
          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七十四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第二十七号提案研
          讨结论参照──见附件一、二)
      乙说:以上两种情形,甲均应负普通过失致人于死罪责。
      理由:甲系以驾驶大货车载送货物为其所从事之业务。甲以上两种肇事情
          形,均系驾驶机车。机车考照较汽车为简单;机车之机械结构、外
          型、骑乘方式、交通法规所定之行驶路线等均与汽车不同,自难要
          求其应负驾驶货车之业务上之注意义务,从而,其骑机车肇事,只
          应负普通过失致人于死罪责。
      丙说:前一情形,甲应负普通过失致人于死罪责;后一情形,甲应负业务
          过失致人于死罪责。
      理由:甲受雇某交通公司驾驶大货车载货。其业务可分为两部分,即,一
          、大货车驾驶业务,二、载运货物业务。而载运货物,非必限于驾
          驶大货车载运货物始为执行业务。是故,甲以上两种业务,仅需其
          中有一因过失致人于死,即应负业务上过失致人于死罪责。
         第一种情形,甲系以机车为代步工具,与以上业务无涉,应负普通
          过失致人于死罪责,第二种情形,甲以机车载货,系执行其载货之
          业务,自应负业务上过失致人于死罪责。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
          院七十二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第二十五号提案研讨结论参照──见
          附件三) 。
审查意见:采丙说。
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
司法院第二厅研究意见:同意研讨结果。


发文字号: 司法院(84)厅刑一字第 07260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4 年 04 月 13 日
座谈机关:
资料来源: 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第 11 辑 79-81 页
法律问题:某甲在某贸易公司工作,负责以货车送货及收货款,某甲于某日,骑其所
      有之机车,拟前往向客户收取货款途中,因超速撞死一人,其所犯系普通
      过失致死或业务过失致死?
讨论意见:甲说:应负业务过失致死罪。按所谓业务系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为目的
          之社会活动,甲平日以货车送货及收取货款,则驾车为其附随之业
          务,虽甲骑机车,惟其于执行业务中肇事,仍应负业务过失致死亡
          之罪责。
      乙说:应负普通过失致死罪。某甲以货车送货,驾车固为其附随之业务,
          惟骑机车向客户收取货款,系以机车作为交通工具,并非其附随之
          业务,甲仅负普通过失致死之罪责。
审查意见:拟采甲说。某甲以货车送货及收取货款为业,则驾车为其附随业务,虽某
      甲于某日,骑机车,惟仍同样执行收取货款业务,而货车与机车均为机动
      车,不影响其驾车为其附随业务之性质,以甲说为当。
研讨结果:改采乙说。
司法院刑事厅研究意见:同意研讨结果。


结语~   (台)卖咕炒~~
大家自爽就好~表情   (我以前都是别人刑法乱乱来~ 我都在暗爽呢~ 又一个陪考滴~ )
我没说谁对谁错~   还是那句话~   大家开心就好~   人生嘛,就是要开心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8 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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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TJQAZ:
你好像越描越黑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9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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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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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要灌水喔,不要误会~

我是要说明~~

铅笔在纸上描~ 当然只会越描越黑~
正如同毛笔在水缸清洗,清澈见底之泉水,亦无法免于伸手不见五指之势~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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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9 12:0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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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李宜佩 于 2012-03-25 23:19 发表的 刑法二题: 到引言文
1.甲开枪射杀乙并离开现场后,因心生悔悟,返回原地欲将乙送医急救,然而善心路人已早先一步送乙至医院急救,乙幸运未死。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甲成立杀人未遂
(B)本案中,若甲的事后反悔未有积极动作,只是单纯冀望乙不会死亡,那么甲就不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的待遇
(C)甲虽然有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是乙之未死亡并非甲的防止行为所导致,因此甲无法获得减轻其刑的待遇
(D)甲已尽力为防止行为,应属中止未遂

答案是(D)

我想问的是甲因心生悔悟,返回原地这样的叙述算是防止未果吗?

2.计程车司机某甲,休假日载妻儿出游,不慎撞死路旁行人,某甲系犯:
(A)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
(B)普通过失致人于死罪
(C)未必故意杀人罪
(D)伤害致人于死罪

答案是(A)

有何实务见解或释字可兹证明?

太久没上来逛逛  怎这里像是在吵架 法律见解本来就是有多层不同解释面 认为自己才是对的人之常情 可是也不要去否定别人嘛~
Q1很简单  就准中止犯阿 刑法27条第二项不是规定很清楚? 所以Q1一定是C

Q2也不难阿 答案是B
我也选定89台上8075判例的内容重点
反正考点就是会不会成立业务的加重事由嘛...把判例8075的抓出来比对不就好了  立法目的就是过去对于业务的加重事由的认定标准太过于扩张解释,有违反刑法谦抑思想,法律不强人所难嘛~ 又不是故意犯 所以下班时间使用车辆几乎都不会认定业务过失啦!

PS 不要再吵了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14:34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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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给的答案应该没错唷

题1:中止行为之客体明显已经不存在,如何为中止行为?甲回原地的确是想防果,可惜乙已经不在原地,甲欲中止亦不可得

题2:

这题比较gy点,同种类行为本来就是学说与实务上重大的争点。考这种题目会让人傻眼,保险一点用实务见解就是业务过失致死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6 01:51 |
david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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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补习班上课刚好有讨论到Q2 ,老师的答案是A  但是他没详细说明.....


算了  听老师的就对了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7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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