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58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Dragon-Q: ^^不是~~他只是不知道他再用真的毒殺人!也就是說問題出現在『行為』而不是『結果』!, 送您 5 雅幣


若行為人主觀是重傷故意,產生死亡結果,我們可以說他違背「傷害人不可以過失致死之注意義務」,
問題在本題行為人主觀就是「殺人故意」,難不成要說他違背「殺害人不可以過失致死之注意義務」?

邏輯上說不通(或者是我目前想不通)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22:2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這是故意的認知問題,想甲想射殺a,誤b為a而殺,但
發生打擊失誤擊中a,a死亡!主觀想殺a客觀死的也是a,就
能說他故意殺人際歲!?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23:1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25 23: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這是故意的認知問題,想甲想射殺a,誤b為a而殺,但
發生打擊失誤擊中a,a死亡!主觀想殺a客觀死的也是a,就
能說他故意殺人際歲!?


個人以為,這是不一樣的

大大提的客體錯誤+打擊錯誤,牽扯到兩個行為客體

而甲行為當時只欲殺一個人,也就是B,著手實行而未發生結果,論未遂。
對A的部分,依題示,甲頂多只有「事前故意」及「事後故意」,行為當時並不具備故意
惟其違反殺人時不應該波及其他人的注意義務,若對a死亡之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時,仍需負過失犯之責。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06:1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阿~結果/因果/行為與主觀不一致,都會考慮過失!
之前不是有問過甲乙去打獵看到仇人丙,甲叫乙開槍,乙以為
甲叫他打的視野豬.....最終甲不是成立過失犯!

或許行為人都只想殺人好了,但我們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
都要有知與欲的審查,使能構成故意!

ps:先前只是舉例,也就是不一定有殺人犯意,最終就一定是故
意既歲!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11:5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26 11: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阿~結果/因果/行為與主觀不一致,都會考慮過失!
之前不是有問過甲乙去打獵看到仇人丙,甲叫乙開槍,乙以為
甲叫他打的視野豬.....最終甲不是成立過失犯!

對阿,只是「考慮」過失!
另外林山田老師書上那題,他並沒有特別提「違反什麼義務」,就直接給結論。

或許行為人都只想殺人好了,但我們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
都要有知與欲的審查,使能構成故意!

ps:先前只是舉例,也就是不一定有殺人犯意,最終就一定是故
意既歲!


我覺得,重點在於通說認為不能未遂依然具備「殺人故意」

除非大大認為不能未遂中的行為人根本「不具備殺人故意」,
而過失犯之審查根本「無需考慮義務違反」,
那我就沒話說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15:5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注意義務』是注意『遇見可能性』『迴避可能性』,雖然
雖然有殺人犯意,並不表示著一定是故意!也就是說要行為
結果完全認知的情形我們才會說是故意,如果缺其一只能考
慮過失~~如果想的跟事實上發生的不一樣,當然不以能以
想法去判斷,而是事實上發生的事情,是否具備過失要件!
(當然因果關係是例外!)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16:0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26 16: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注意義務』是注意『遇見可能性』『迴避可能性』,雖然
雖然有殺人犯意,並不表示著一定是故意!也就是說要行為
結果完全認知的情形我們才會說是故意,如果缺其一只能考
慮過失~~如果想的跟事實上發生的不一樣,當然不以能以
想法去判斷,而是事實上發生的事情,是否具備過失要件!
(當然因果關係是例外!)


那我只能說,Q大所學的跟我不一樣表情

就我所學,
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是屬於「行為不法」(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對客觀結果具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是屬於「結果不法」(另外還有因果歸責),即違反客觀結果迴避義務(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至於構成要件故意的認知,
不知道Q大所謂「完全」認知,是要到達什麼程度?

對於不能犯,現在通說雖採「重大無知」,但法律效果是成罪,但不罰。
申言之,通說認為行為人仍具備「殺人故意」。
而在刑法中,故意與過失是不能並存的
除了結果加重犯外,行為人如成立故意犯,即無成立過失犯的餘地。

當然,以上仍是建立在不能犯是具備構成要件故意的情況下。(這句話打好幾次了......鬼打牆表情 )
若Q大認為不能犯根本不具備構成要件故意,小弟也可以接受的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20:5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是認知『行為』與『結果』除事實表面,還有社會評價層面!

對於不能犯,現在通說雖採「重大無知」=世界卻只有台灣跟德國

故意跟過失不能並存,所以分開論再看行為是否初一行為抑或數行
為!而且故意跟過失卻有重疊的可能!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7 13:07 |
lolitomo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剛剛看完各位的解釋其實都有理啦!我個人覺得構成要件錯誤,是看自已是採乃一說a並不是那一個學派的不好問題,只是有沒有違法理的感覺,只是採那一判別的可以輕一些。
個人是比較支持,負面構成要件因法理感覺,德派理論,是把構成要件錯誤獨立出來,在由罪責反推回去回。跟社會評價差很大呢!,雖實務也是德派的,也是覺得怪啊!
再者冰咖啡發的球都跟德日派判別有關居多。


me llamo sky fernado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3 07:15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4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