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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上3195:
後半實務見解
一. 如果正犯的行為客觀上顯示正犯就是要從事犯罪的行為,而提供助力者也知悉時

,提供助力的行為才能評價為刑法規定之幫助行為
二.反之,如果提供助力者不知道正犯如何去運用其助力行為,或只是認為其助力行為
可能被用來作為犯罪時,則其助力行為仍然不能被評價為刑法規定之幫助犯

-->中性幫助主要可以在客觀上的幫助行為判斷.如有雙重幫助故意.但是幫助特定行為上未
必是刑法上所為法律上之幫助
EX.買刀與順載2題中.但本判決前但段係指提供助力者的行為雖然可以用來幫助他人實
現構成要件,但是助力行為本身可以是對任何人為之,助力的行為,相對於正犯行為人
或正犯的行為有其獨立性,並非專為法律上不法的目的而為之....尚有矛盾之處
然德國學說:以本判決說詞(個人並不明瞭德國學說僅以本判決試論).「製造法所不容的風險」
或審查是否符合客觀要件之「社會相當性」.探討幫助之行為是否有助於風險之提升(法律上之幫助)
或幫助行為是否有具有實質違法性....對德國學說不熟表情


甲為小混混,平日喜歡從事打打殺殺的勾當,某日甲要前往某地與人談判,
向附近賣刀的乙買了一把西瓜刀,乙無意間知道甲是要買西瓜刀去砍人,乙
不想惹事生非仍舊將西瓜刀賣給甲,甲買完西瓜刀後又到丙經營的小吃店訂
便當,要丙將便當送到談判地點,丙送便當到談判地點時看見甲已將對方砍
倒在地,之後仍持續賣便當給甲,試問乙、丙是否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甲:271
丙:沒事
乙:並沒有雙重幫助故意.所以無需用中性幫助解釋
雙重幫故故意:一.幫助犯乃故意幫助他人二.並且對他人實行之不法行為亦具備故意(有知有欲)
所以乙在後半段的故意中或許有知.但是有欲??
或以中性幫助而言.以判決前一段可知.甲可以去別家買刀.不一定要去乙家所以認定為事實上的幫助

以個人見解.中性幫助在看客觀上的幫助行為是否為事實或法律上的幫助.而本篇判決一直在說
幫助者悉不悉知.因為其實有雙重幫助故意.但是幫助特定行為.也未並達到法律上所為之幫助

p.s:曹操有在學說上選邊站.所以又回到一句話"刑法沒有正確的答案"學說太多百家爭鳴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7-29 18:29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9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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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太多了啦~~
等你找到最高法院的判例才算依據
其他考試依法條立法原意去解釋就可以了


版大+1  真的想太多了,因為沒有過失幫助,  刑法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94,上訴,3195「....對於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幫助故意」....」
因此對於犯罪的判斷,先以雙重故意排除罪責
甲為小混混,平日喜歡從事打打殺殺的勾當,某日甲要前往某地與人談判,向附近賣刀的乙買了一把西瓜刀,乙無意間知道甲是要買西瓜刀去砍人,乙不想惹事生非仍舊將西瓜刀賣給甲,甲買完西瓜刀後又到丙經營的小吃店訂便當,要丙將便當送到談判地點,丙送便當到談判地點時看見甲已將對方砍倒在地,之後仍持續賣便當給甲,試問乙、丙是否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乙不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丙不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本屆考題賣菜刀商人不成立幫助犯

Q大+1 有雙重故意時,以中性幫助排除罪賀
甲乙是朋友.過年間甲要到年街中當扒手.乙也知道.於是乙在出門買東西時,順便在甲去年街.於是甲滿載而歸....->乙無罪
又例如,甲將自衛槍枝寄放乙處,某日甲至乙處拿回槍枝,並揚言殺丙,乙將槍枝交還,後果丙遭甲槍擊而死..->乙無罪

最後曹操-1

因為至少5個對4個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9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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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並沒有271I的殺人故意,只是有可能成立271III預備犯的故意。

2.本案成立276過失致人於死,302II結果加重犯。

3.由於276是實害犯,而271III是危險犯,兩者保護的法益都是個人法益的生命法益,並且為同一人所有,從而在此應該以一行為侵害一法益的方式來處理,管見以為以法條競合而論以276(302II)。

4.如果認為該預備行為與過失行為並非同時起意的同一行為,則依數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論以數罪並罰,也就是說,採此觀點的認為該不同行為製造了對被害人兩次的法益侵害,而該兩次侵害並不因為時間的密接性,而當然可以被視為同ㄧ!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7-29 21:00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9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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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幫助犯,似並沒有中性幫助犯的爭議,只有幫助行為與正犯的行為結果有無因果關聯性的爭議!

至於大大所舉實務中性幫助犯的例子,其實只是在判斷該幫助行為到底對行為人有無事實上的幫助效益,不過正如因果關係談論的是刑法上重要意義的因果關係,該幫助效益的價值判斷也應該著眼於刑法上重要意義的幫助效益。從而當該幫助行為與行為人的行為結果有無因果關聯性的價值判斷,自然也就要如同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性的模組來加以衡量,自不待言!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9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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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版分數比較高
加上標色~~
讓大家看醒目一點
沒意見了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30 07:13 |
gslucy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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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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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所以應該算是成立(間接)故意殺人既遂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13 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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