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上3195:
後半實務見解
一. 如果正犯的行為客觀上顯示正犯就是要從事犯罪的行為,而提供助力者也知悉時 ,提供助力的行為才能評價為刑法規定之幫助行為 二.反之,如果提供助力者不知道正犯如何去運用其助力行為,或只是認為其助力行為 有可能被用來作為犯罪時,則其助力行為仍然不能被評價為刑法規定之幫助犯。 -->中性幫助主要可以在客觀上的幫助行為判斷.如有雙重幫助故意.但是幫助特定行為上未 必是刑法上所為法律上之幫助 EX.買刀與順載2題中.但本判決前但段係指提供助力者的行為雖然可以用來幫助他人實 現構成要件,但是助力行為本身可以是對任何人為之,助力的行為,相對於正犯行為人 或正犯的行為有其獨立性,並非專為法律上不法的目的而為之....尚有矛盾之處 然德國學說:以本判決說詞(個人並不明瞭德國學說僅以本判決試論).「製造法所不容的風險」 或審查是否符合客觀要件之「社會相當性」.探討幫助之行為是否有助於風險之提升(法律上之幫助) 或幫助行為是否有具有實質違法性....對德國學說不熟 甲為小混混,平日喜歡從事打打殺殺的勾當,某日甲要前往某地與人談判, 向附近賣刀的乙買了一把西瓜刀,乙無意間知道甲是要買西瓜刀去砍人,乙 不想惹事生非仍舊將西瓜刀賣給甲,甲買完西瓜刀後又到丙經營的小吃店訂 便當,要丙將便當送到談判地點,丙送便當到談判地點時看見甲已將對方砍 倒在地,之後仍持續賣便當給甲,試問乙、丙是否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甲:271
丙:沒事
乙:並沒有雙重幫助故意.所以無需用中性幫助解釋
雙重幫故故意:一.幫助犯乃故意幫助他人二.並且對他人實行之不法行為亦具備故意(有知有欲)
所以乙在後半段的故意中或許有知.但是有欲??
或以中性幫助而言.以判決前一段可知.甲可以去別家買刀.不一定要去乙家所以認定為事實上的幫助
以個人見解.中性幫助在看客觀上的幫助行為是否為事實或法律上的幫助.而本篇判決一直在說 幫助者悉不悉知.因為其實有雙重幫助故意.但是幫助特定行為.也未並達到法律上所為之幫助 p.s:曹操有在學說上選邊站.所以又回到一句話"刑法沒有正確的答案"學說太多百家爭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