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wman0099 于 2007-04-26 19:18 发表的 :
自古中国就是以力服人,所以才会有治乱世用重典的观念。
但是时代在进步,先进国家均加强国人的法治观念,所以才有废除死刑的观念。
如果法治观念够强的话,那么废除死刑何尝不是兼顾人权及法治的最佳方式。
试问重典之下真的就没有犯罪了吗。
我认为加强法治观念才是根本之道。
.
我觉得刚好相反!
就是因为《死得太痛快》所以死刑才会效果不彰(不是无效唷)
.
如果《违法恶意杀害他人者》一旦判处死刑,
要先处以《满清十大酷刑》(拔指甲、拔舌头、鞭刑、剥皮、凌迟)
并且用尽一切的医疗手段,让其哀号 三天才死。
.
如果这样处置死刑犯,我想请教,还有谁敢违法恶意杀人?
(杀人后自杀比较痛快吧!)
.
所以问题就在于《过度讲究人权》了!
(对于没有人性的凶手也讲人权,就是错误的开始)
一个性侵、凌虐被害者的杀人凶手,判决死刑后,
是先打个麻醉针,等其不省人事的时候,再一枪给他个痛快!
.
相较于那些因为癌症而《生不如死》的善良百姓,
这么爽的死法,对于十恶不赦之徒会有足够的遏阻力?
----------------------
.
再反过来思考!
如果因为死刑《没有减少》死刑犯的人数,就要废除死刑!
那么窃盗犯的再犯率,更是高达七成,烟毒犯高达九成。
是不是这些法条都要废除?
搞到最后,就不用法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