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wman0099 於 2007-04-26 19:18 發表的 :
自古中國就是以力服人,所以才會有治亂世用重典的觀念。
但是時代在進步,先進國家均加強國人的法治觀念,所以才有廢除死刑的觀念。
如果法治觀念夠強的話,那麼廢除死刑何嘗不是兼顧人權及法治的最佳方式。
試問重典之下真的就沒有犯罪了嗎。
我認為加強法治觀念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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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剛好相反!
就是因為《死得太痛快》所以死刑才會效果不彰(不是無效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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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違法惡意殺害他人者》一旦判處死刑,
要先處以《滿清十大酷刑》(拔指甲、拔舌頭、鞭刑、剝皮、凌遲)
並且用盡一切的醫療手段,讓其哀號 三天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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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處置死刑犯,我想請教,還有誰敢違法惡意殺人?
(殺人後自殺比較痛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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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問題就在於《過度講究人權》了!
(對於沒有人性的兇手也講人權,就是錯誤的開始)
一個性侵、凌虐被害者的殺人兇手,判決死刑後,
是先打個麻醉針,等其不省人事的時候,再一槍給他個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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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那些因為癌症而《生不如死》的善良百姓,
這麼爽的死法,對於十惡不赦之徒會有足夠的遏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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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反過來思考!
如果因為死刑《沒有減少》死刑犯的人數,就要廢除死刑!
那麼竊盜犯的再犯率,更是高達七成,煙毒犯高達九成。
是不是這些法條都要廢除?
搞到最後,就不用法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