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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le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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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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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受到"無妄之災"~拜託請幫幫我
前些日子接到同學打電話來說妹妹撿到一隻狗要我幫忙問問有沒有認識的要養,
我問了 也跟同學回報 她給我她妹妹的電話,電話聯絡經她同意4/30把狗接過來,只是說要養人的都有變卦(一個跟他家原有的狗不合、一個說已經有領養到狗了、一個身體不好想想還是不要養)

5/2一早媽媽打電話來說來送貨的先生看到很喜歡說要領回去給他女兒,

我心想:爸爸因為女兒所以要養,我想這不是很好嗎!至少不會出現被家裡人反對或是經濟窘迫這類問題衍生),我確定媽媽是認識對方的。也交代了請媽媽要留下那位先生的名字跟電話,事後也跟同學說明原由了。

結果換來的是同學妹妹打電話來指責我憑什麼隨便送走"她的狗",要我立馬把狗還她,不然獸醫院有監視器可以報警抓我@!$#$^&%。

我只是沒想到媽媽只有留他的公司電話,對方早下班了也連絡不上人,同學說妹妹堅持要我當天要還她狗,我也跟同學說明了"不好意思 沒辦法 對方以經下班了 。我打了幾次電話公司都只有語音,我也很煩 。明天早上6點我會起床打電話給對方"

5/3一早6點多我就連絡那位先生跟他說明後請他今天先把狗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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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慢慢過去一切都不過是虛幻到了該幻滅的時候就會幻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2-07-09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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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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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不需要證明什麼!
(1)不自證己罪
(2)就把狗丟給你同學妹妹~~~~就全部結束了~~~~~反正他就是為一條狗來告你,那你把狗還他,還有什麼好告的!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9 21:42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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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專業的門外漢看法
1.先去看看所謂侵占罪呃犯罪構成要件吧!!!
先去看看啥米叫不法所有意圖 , 明知自己所持有之物為他人之物 ,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 ,易自己持有為自己所有 ,必先基於持有他人之物後始生侵占犯罪犯意 ,雖不知道情形是否你有所隱藏或是已經是全部事實 , 你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是原物所有人有贈與契約的要約 與自己承諾意思 能成立一個有效的贈與契約 或是其他策略 先去證明米無不法所有意圖
2. 你自己就已經有所謂的侵占罪被告身分 , 不先解決你的刑事訴訟 ,還想再闢戰場 ,這倒是少見 ,關於這點的法律想法 .小的沒法也沒能力去想到這各
3. 臉書對話和手機照片 是刑事訴訟法上可以當成證據的電磁紀錄 , 可以申請堪驗 , 不過 當證據 其證據證明力有多少 取決法官認定

爐主大說的 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這是刑事訴訟原則 , 但門外漢的我 還是有那麼一點憂心 , 爐主大另說把狗丟回你同學妹妹 ,就全部結束 ,因 為 犯罪行為早在人家起訴你之後早已結束 ,所以好好想想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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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shl651029~~~你還真的不專業!
1.不法、所有的意圖是分開的!兩者意義是不一樣!
2.有沒有不法所有意圖~~~還是要給檢察官來證明才對!~~~~真不專業!
3.本題就是標準的【以刑逼民!】:
  不代表有財產的糾紛就是【刑事處罰】,且剛才樓主也提到說是與惡人之間的糾紛才
  涉及訴訟!~~~~~那又如何!?刑法是【最後手段性!】,非有其他方法解決才會去
  適用!

  像本爭議就是【一隻狗的爭議】,要怎麼解決?還回去就好啦!還回去不就代表【惡人
  的法益未受侵害】,且是未動用到刑法就可以解決!那還有刑事處罰的必要??

=====>真不專業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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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告惡人【誣告】~~~不太可能!
1.你時間多嗎?
2.必須是惡人所誣告知事實【有成立刑事罪名的可能】,才算是!
但是你們之間是【民事糾紛】~~~不可能成立【刑事罪名】~~~非屬之!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1:2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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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爐主大的指教
1.您所指的不專業 ,小的虛心受教

2.小的想請問 是打官司贏的人是惡人,抑或是輸的人是惡人 ,小的字行間應無顯示有財產糾紛一定是財產犯罪或非犯罪 ,這得向爐主大 您 陳明一下

3.刑罰處罰 有所謂最後手段性 , 這小的研讀教科書 是有的 , 但考量角度在所用之人不同略有不同,如之前有新聞曾報導 , 彰化地檢起訴侵占人家5元 科處罰金, 這您認為最後手段性為何
爐主大的觀點是令門外漢的我有點驚訝,爭議就是【一隻狗的爭議】,要怎麼解決?還回去就好啦!還回去不就代表【惡人的法益未受侵害】,如果每人能像您寬宏大量,東西假設被偷,只要還東西回來,既往不究 , 那 這刑法下一次修法 應好好參酌您的論點 ,臺灣法制有福啦
容許門外漢的我放肆一下 , 依此觀點 , 有人被砍死 ,受害者家屬只要達成與加害人間的和解 ,其實刑法也無處罰必要 ,因為法益已然消滅,便無存在可能 .無存在可能 怎可能被侵害勒 ,所以不用刑法啦 , 恩 小的也覺得有趣阿 . 但侵害當時法和平狀態,竟可因事後返回犯罪所得物,而回復之原本狀態 ,
4.開板樓主的問題 門外漢如我 ,抑不覺得 有刑罰處罰可能性? 是否單純為民事糾紛 , 為這事件當事人之外之第三人的我 不置意見 僅單純來看看   順道接受爐主大的指正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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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你不會有事的!(雖然當事人一很心急)
因為是她告你麻,正所謂「舉證之一方,為敗訴之一方」
想要舉證你有侵占也不是容易的事。
雖然這真的有「以刑逼民」的感覺!千萬不要因為這樣就賠錢
---
爐主大的觀點
【一隻狗的爭議】,要怎麼解決?還回去就好啦!還回去不就代表【惡人的法益未受侵害】
若是這樣財產法益永遠就不用刑事處罰啦!都還回去就好了。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8:26 |
annle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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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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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們
我沒有一定要反告什麼,也是希望最好7/19號結束一切就沒事落幕,從此跟對方不要再有任何形式的關係!!


時間慢慢過去一切都不過是虛幻到了該幻滅的時候就會幻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2-07-10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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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shl651029:
1.因為你2樓的推論【是往刑事方面發展】~~~不就是以【刑事犯罪】來推論嗎?
2.侵占、竊盜都一樣,都是對財產法益的侵害~~~相對的,也涉及民事糾紛!
  因此要如何取捨~~~~是要有所分際,否則會變成【以刑逼民】!

  侵占、竊盜固然以【當下所侵害的具體財產法益】為斷,為避免【以刑逼民】,而有所
  謂的【限定理論】~~~~~~需視此被侵害的具體財產【用途為何】!

  請問版主:狗狗為什麼在你手上?是因為惡人給你的!那惡人為什麼給你?是因為【拜
  託你幫他找養主!】~~~~這就對了!你們之間是基於【民事關係】才有交付、受讓!
  而你對於狗的處分【也是基於雙方合意範圍內】為之~~~~~既然,惡人要把狗還回
  去,【只是代表你們之間的民事關係有變動】~~~~~還回去就好啦!不可因民事關係
  有變動【就朔及既往】到你持有狗的狀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這與竊盜也有所類似!到商家附上50元,未經老闆同意,就取走報紙!但是此報紙的【用途為何】~~~~是要拿去賣錢的!是做商業用途的!即使你完全該當竊盜之構成要件,但是事前你的付錢行為【完全符合財產用途】~~~~~老闆的財產【未受侵害】!而惡人的狗狗是因為【拜託你幫他找養主!】而持有!所以你對狗的處分【完全符合財產用途】~~~~~不可因【事後變卦】而成立侵占,那就是【以刑逼民】! 表情


[ 此文章被本爐主出馬啦在2012-07-10 11:4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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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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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這與殺人罪【意義不同】:
(1)行為故意同時性原則:
    只要你殺完人,就一定是【殺人罪】,而不是【加工自殺罪】,因為你殺人時【未
    得被害人同意】~~~~~不會因事後與家屬和解而改變!
(2)生命、重大法益【不得由私人任意處分】!
    所以上述的【限定理論】,只能適用【財產法益罪】,而不適用【生命法益】!因為
    財產的利益、處分,因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而不可任意由刑法規定,除非是詐欺罪
  {是為了保障最低限度的平等權而設立的!}
4.另依民事【誠實信用原則】~~~~如果當事人事後有所變卦,還是要給一方【損失補
  償】!~~~~~版主,你可向惡人請求【托養狗狗的費用】!
5.誣告罪是基於申告錯誤犯罪事實,而使偵查機關依錯誤的犯罪事實予以追訴,浪費國家司法資源與被誣告之人被處罰!但是,此偵查機關【有認定是否成立犯罪】的義務!如果機關認為是【民事案件】~~~~~根本沒有實施偵查的可能,就不會發動偵查、處罰被誣告的人!~~~相對就沒有實施刑罰的必要!

不可因人民不懂法律,而向國家請求救濟,卻以誣告罪去限縮其憲法16條的權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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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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