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269554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相关问题请教
不好意思,题目有点长,可以告知本题的争点何在,
甲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吗?

我个人的概述如下:
        该校的相关程序,违反明确性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
提早一年毕业,无论就其文义解释或论理解释,皆必须于前一年度的
7月31日以前让甲领取毕业证书,方为提早一年毕业.若甲于10月方
能领取毕业证书,势将无法衔接下一年度的教育及参加当年度的国考
,明显不符合提早一年毕业之意旨及精神所在,亦侵害甲之受教权及考试权.
       惟在程序上,依题意若甲等到有行政处份之时,势将对其造成侵害.
甲虽预见其侵害,但在程序上该如何认定,这部分我就比较疑惑了.
若依申诉书所言,则甲要救济的时点到底为何时呢?而救济的时点,
是否来的及避免甲的权益受伤害呢?甲是否能以人格权有受侵害
之虞,提出除去妨害呢?而毕业证书之发给,依释字382号解释,又是
委托行使公权力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1-04-17 02:1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4-17 01:52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此题应该没有诉愿的问题,因为异议、申诉(特别程序)已视同诉愿,
仅剩「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自治规范(此例为大学自治)必须对基本权利有重大影响
才会有适用外部一般救济程序(行政诉讼)的可能

这里的先决问题:
「提早毕业」是不是基本权利「受教权」的内涵?
我看未必~

第二个问题:
此例的甲目前还是ㄧ年级,根本就还不具提出申请的资格
他能不能在三年级时达到提早毕业之资格,犹属未知
根本「不具当事人适格」(未具体涉及自身)
怎能对抽象的规定解释,徒为争执?

基于以上二个理由,甲应无「诉讼权能」,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9 14:35 |
269554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   往真里修  的回覆

这题就卡在没有行政处份,有行政处份时就来不及了.

但学校方面似乎并无任何理由,将毕业证书的给予延至十月.
所以我的认知里,会变成实体上甲似有理由.
惟在程序上,甲似乎没有任何可以救济的理由与管道.

若等到甲有提出救济的权利时,依A大学目前的作业程序.
则甲的权益必当受到损害,而且延至10月给予毕业证书必无任何理由.
惟目前甲仅为二年级学生,根本不具备提出提早毕业之资格.

所以甲必须先经由校内管道,要求A大学就相关作业程序作修改.
毕竟延至十月给予毕业证书,似乎惟学校单方面的作业程序所造成,
并无任何法令之依据,就解释上应在7月31日给予毕业证书方为合法.
而且此部分,也非仅甲未来所可能会遭遇,该校欲申请提早毕业之人,
未来势必都将遇到这个问题,所以学校方面似乎有作为义务.

故若甲以循校内所有管道,惟A大学仍不作为,此时又当如何?

这题解到后来,我也觉得甲似乎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之权利.
但依题意,又感觉甲在实体上似乎站的住脚.
预见未来对学生(含其他学生)之伤害,此部分该如何解决,
我就真的不知道要怎么下笔了,等到未来伤害既然已经造成了,
再提相关行政诉讼,似乎并无任何意义了,而且甲既然已经告知
A大学,其相关作业程序,可能有违法之虞,而A大学仍不作为,
在预见的未来,A大学亦似乎有做成为法行政处份之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4-20 17:33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上权利的赋予,并非在满足所有的欲望

学校「提早一年」让学生毕业 是因为学生「修业以足」
并不是为了让学生提前参加国考
如果说 是要保障考试权利
那该修正的也应该是「国考的规定」---保障提前毕业的考生,延后考试日期;或者应考审查上可以用其他证明(例如:学校出具成绩合格证明)来代替毕业证书等等。
而不是回头去针对学校的毕业规定
真正目的应该是考试权,而不是「提前毕业权」

再者 「提早一年」参加国考 最多也只能算是反射利益而已
要说是法律上的权利   实在是太过了~
(参加考试是权利,提早参加是利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21 15:4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反射利益+1~而且不是有一种东西较『应届毕业』,就是说
可以先报名但是事后要补正!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1 19:21 |
269554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二位回覆    表情
可能是我表达不清楚 所以二位误解我的意思了
由于有些资料 我也不方便贴出来
造成各位的误解  不好意思啰

前几天我有写信给某位公法上的权威学者
刚好今天有遇到他本人  连他都误解我的意思了
我真的应该好好检讨我的表达功力
基本上他也认为实体上  该校教务处的作业程序是不对的
至于程序部分  他就没有多做解释了  表情

重点是该校的提早毕业作业程序跟提早毕业规定
本身有着互相矛盾的地方  而不是提早毕业规定
可能是我没打标点符号吧  所以大家看的很模糊
不过已经大概解决啰   感谢各位    表情

对啰 Q大  国考可以暂准报名  不过要在第一堂考试前
附上毕业证书 不然一样不能考   表情  
祝大家国考之路 都能顺遂 加油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1-04-23 00:5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4-23 00: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5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