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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888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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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以公司为被告不起诉该如何处理
刑诉案件只以公司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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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6-06 15:09 |
hn888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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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说亦不可以负责人为被告
但被告栏可写不祥
请问这样可再提告一次吗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6-09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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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处分的规定为何???
检察官是以哪1款规定做出不起诉

2.如果仅以法人为被告没写代表人 似乎会先请你提供正确的资料  而不会因此就不起诉
 
3.如果检察官是认为所指犯罪事实不属法律规定应处罚法人者(如转嫁罚或两罚规定) 所以法人不能当刑事被告   故予以不起诉处分 而如你认为检察官认定错误 则

1.于256的期间内声请再议
2.如仍不服再议 可委任律师声请法院交付审判

4.实务认为法人除法律有规定外(如转嫁罚或两罚规定) 法人没有犯罪能力 故原则上不能以法人为被告 故你要首先理解你所要告诉告发的犯罪事实是否得以法人为被告 如果不能 是不是应该是自然人才是犯罪行为人 也就是以共同正犯 参与犯的型态来犯罪

如确定是共同正犯  参与犯 或仅知道主要正犯是某人  似得以自然人为被告另行提出告诉告发

以上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4-08-09 12:37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09 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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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事隔二个月感谢您回应
2.已刑诉255条之1为不起诉谓法人无犯罪能力且个资法无处罚定
3.有填写代表人但仍不起诉
4.已声请再议快2个月了仍无消息,打电法去高检署询问其告知再议无法定期现任尤其何时
会处理!!!!!
5.已无多余财力可请律师
且已询问多为免费律师但盖为含糊其词
又个资法101年施行又有多少人真正了解
6.在此请教您:
      个资法2条之8已阐明其适用对象含法人
    故违反该法41条之刑事处罚自应含法人
    且综观个资法整个体系均在谈论公务机关与非公务机关,此机关自属法人
    又个资法既属特别法自应优先适用
    然何以会不起诉!!!!!!!!!!!!!!!!
7.若以代表人为被告可否再提起诉讼!!!!
或被告栏填写不详可否再提起诉讼!!!!
恳请赐教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09 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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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的也不太了解个资法
但希望抛砖引玉   所以先乱说下
第2条第8款的意思 大概并不是赋予非公务机关: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有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的特别规定

而是名词定义而已 因为该法并非以刑罚为专要 尚含民事诉讼的赔偿  以及同法第47~49条的行政罚
故非公务机关违反该法规定 被害人可以依该法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或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法处罚锾[/pre]
至于刑事诉讼 可能还是依传统见解 认为此法并没有转嫁罚亦无两罚规定 因为传统见解坚定认为非法人团体在刑诉皆没有当事人能力(除少数因法律明文规定而例外)
所以究竟该法有无处罚法人的意旨可能还是要看第41条处罚规定及其立法意旨 而不能执第2条来认定为刑事诉讼的特别法

不过既然你已提再议 可看看高检的见解是否认为有处罚法人之意旨

2.如以自然人为被告 自可再提告诉告发 惟如侦办后认该特定人无犯罪嫌疑 仍会依252为不处分 至于被告栏写不详 则依262的规定 实务有许多操作空间 小的也不太清楚会予以实际上的侦查还是有行政签结的可能
至于提起诉讼  如要以公诉为之  则仍需由检察官提起或声请交付审判
如提自诉则似仍需委任律师(319第2项)

以上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4-08-12 21:2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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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09 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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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谢您
2.只能等高检署之裁决,但无法定期限不知等到何时,哀哉!!!!!
3.若不等高检署裁定另以代表人为被告或被告栏填写不详而提起新诉讼,可否呢!!有无违一事不再审理原则 呢!! 或被检察官斥喝浪费司法资源呢!!
不论以法人或代表人或不详均指同一事件,检察官应就事实审定之或给于补正机会,至诉讼辅导处询问谓只辅导程序问题不回答实体问题,烦烦烦!!!!
4.个资法41条刑事处罚未明文过失犯亦罚,对法人、对代表人又是否不同呢
不论处罚法人或代表人均属同一机关且由其代表人去负责处理故此时之区分法人与代表人有何意义,徒困扰人民,这才是真正浪费民脂民膏!
5.若只因法人不可刑事被告则如此简单,声请再议何须拖延快2个月,遥遥无期,毫无效益可
言!!
6.被此事折磨,困扰不已,若有咾叨言语上请见谅!!
7.感谢您提供之宝贵意见
恳请续四较为荷!
  谢谢!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0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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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另以代表人告诉 并非同一事件 要同1被告+同1犯罪事实=同一事件
所以可以另外以代表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告诉 但是如前文所述 如果检察官认为该代表人没有犯罪嫌疑 仍会不起诉

2.区分法人 代表人 系对权利义务归属主体而言 而不是因为由谁负责决定而区分
因为诚如您所言 法人的执行机关为代表人 实际上由其执行 但权利义务归属于法人
比如因代表人的执行使该法人得到一笔土地 权利会归属于该法人 也就会登记为该法人所有 而代表人会变更 即使变更代表人 土地还是该法人所有

3.法人不可为刑事被告 不代表法人全然不必负责 前文已叙明主管机关得以个资法47条至49条规定处罚锾(行政罚)

4. 小弟所学尚浅 以上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4-08-12 22:3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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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1 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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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再去地检署按铃申告,此次以法定代理人(即代表人)为被告
2.纯就法论法:个资法2条之8以阐明非公务机关含自然人、法人、其他团体,以明文适用对
象,故41条之刑事处罚自应含法人,因无庸置疑,否则无须以法条列举出来其适用对象,询
问多人谓刑法无法人不得为被告之明文规定,之所以会有法人不得为被告,乃引用54年之
判例来论之,然时空环境变迁因应科技犯罪之新态样,故另立个资法以因应之,亦以其法2
  条之8明文规定器适用对象,且其41条可楚有期徒刑或罚金,并费一定只能坐牢。
3.同一案件、事实相同,只因法人与代表人之关系来论起诉或不起诉,若不以整体诉讼事实
来论之,显非法之意义,如今须作2次提告,徒浪费司法资源与浪费民指民膏,
  有些情事法人与代表人可区分并有其实益,如您所例,然有些情事并无实益徒增困扰,又
个资法已明文规定,为何如此简单思维,已向高检署声请之再议何须迟迟不决呢!!!
4.你我之论述纯交流,影响不了高官们决定,若能引经据典或有可能!!
5.经历这些情事,对司法有许许多多失望与许许多多怨言,如宪法16条:人民有诉讼权,然自
诉却强制须委托律师方可诉讼,显受利益团体影响而剥夺人民之诉讼权,亦显非宪法之意
义,哀哉!!非哉!!
6.谢谢!谢谢!!
晚安!!晚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2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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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为被告若有罪 如不能处有期徒刑 而应处罚金 那处行政罚锾不也达到处罚的目的??

2.不能因为法人有罪 就会罚到代表人 法人有罪只能处罚法人
代表人有罪只能处罚代表人

3.时空环境变迁似乎没有必然的关系
而是法人被处刑罚的益处到底在哪
法人如犯刑法只能科罚金 那不如处行政罚锾
毕竟 犯罪真正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   而不是法人

4.小弟不知您为什么一定要以刑罚的方式来处罚法人 毕竟公权力并非只有检察官 行政机关也是公权力的一环

5.纯粹从刑法的本质来论 小弟真心不赞成扩张对法人的刑罚 对法人 如有法定义务的违反 应处行政罚 而非刑罚
法人其实只是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 而非执行跟意思的主体 是以法人如何有犯罪故意??? 如可处罚法人 那共同正犯参与犯 岂非重叠???

故从刑法本质来论 对法人处刑罚 不如处行政罚 从理论上来会比较连贯
而对法人处刑罚 可能意味着由于举证困难 但又有明显的受害 所以只能概括的加以处罚法人 而放过真正的犯罪行为人(背后的正犯)
或者以为刑罚相对于行政罚   一定比较重的迷思上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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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3 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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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以处理近2年了,一再以「续行妥处迳复」回函,时效已快消灭了,
  且此乃个资法之刑事处罚,若非时空环境之变迁,应付犯法新态样,故另立个资法已因应
之。
2.依法论法,个资法2条之8既已阐明适用对象而论其不起诉是否是当,其他时么较重之迷
思,纯属想太多吧!
3.适用何种法律,刑法、民法、行政法、个资法………要视情节而论处,并非均能成立。
4.要依条文观之何者式用法人、何者是用法定代理人或何者可同时适用
个资法既已有条文阐明其适用对象,何以不依法起诉之探讨
5.谢谢!!晚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14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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