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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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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分 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的題目 >"<
甲擁有一枚台灣獨一無二的郵票,因聽聞乙也有一枚相同的郵票,恐該枚郵票之出現將大幅降低其郵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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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8 12:13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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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恐嚇乙迫使乙交出郵票-論恐嚇取財:無不法所有意圖,無罪

甲毀乙之郵票-論毀損:成立

甲恐嚇乙交出郵票後毀損,得到自己郵票價值上升的利益-論恐嚇得利:由於乙之損失(郵票一張)與甲之得利(自己的郵票變成唯一)無對等性,無罪。
但也可以說:甲毀損乙的郵票之後,自己的郵票價值可間接得利(世界唯二變成世界唯一),可論得利罪。

甲恐嚇乙之行為-論恐嚇危安:實務見解-被害人心生恐懼即符合「致生危害於安全」之要件,此罪成立。(如恐嚇得利認為成立者,不再討論恐嚇危安)

競合:毀損、恐嚇危安,看似實質競合,但有過度評價之嫌,可依狹義包括一罪的概念或夾結理論形成想像競合關係,而論恐嚇危安罪
如認恐嚇得利、毀損二罪,則直接想像競合




其實最痛苦的是競合 表情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18 13:58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8 1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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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沒有毀損罪,因為東西已經處分而持有權與所有權移轉!
二構成『得利』而不是『動產』,因為他圖的是郵票下的利益!
三詐欺罪可以論但最後用恐嚇得利:反對見解,恐嚇與詐欺差異
  在於交付的任意性,換言之,只要無任意性而交付者論恐嚇即
  可,無庸探討詐欺!
四詐欺與恐嚇認為皆成立者,經何以恐嚇論:反之,今為單純恐
  嚇罪。
----------------------------------------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8 20:11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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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6-18 20: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可能沒有毀損罪,因為東西已經處分而持有權與所有權移轉!
二構成『得利』而不是『動產』,因為他圖的是郵票下的利益!
三詐欺罪可以論但最後用恐嚇得利:反對見解,恐嚇與詐欺差異
  在於交付的任意性,換言之,只要無任意性而交付者論恐嚇即
  可,無庸探討詐欺!
四詐欺與恐嚇認為皆成立者,經何以恐嚇論:反之,今為單純恐
  嚇罪。
---------------------------------------- 表情

一、處分行為沒有問題,但自由意志被壓制之下,很難說有處分意思…不過這的確是個考點,其實我有想到過,但卻讓他跑了沒寫出來,唉.....

三、上面說有處分意思,這邊說交付無任意性,有衝突喔。這邊應該改成多數說:依被害人是否心生恐懼而定,那毀損無論成不成立都沒差別。

四、這是舊實務說vs新實務說吧(名詞我亂掰的)。舊實務認為,以虛假之事實行恐嚇,如被害人心生恐懼則為恐嚇。現今學說認為應二者皆成立論想象競合,高度行為之恐嚇吸收低度之詐欺。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8 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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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6-18 21: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處分行為沒有問題,但自由意志被壓制之下,很難說有處分意思…不過這的確是個考點,其實我有想到過,但卻讓他跑了沒寫出來,唉.....

三、上面說有處分意思,這邊說交付無任意性,有衝突喔。這邊應該改成多數說:依被害人是否心生恐懼而定,那毀損無論成不成立都沒差別。

四、這是舊實務說vs新實務說吧(名詞我亂掰的)。舊實務認為,以虛假之事實行恐嚇,如被害人心生恐懼則為恐嚇。現今學說認為應二者皆成立論想象競合,高度行為之恐嚇吸收低度之詐欺。


三其實沒有衝突,因為恐嚇跟詐欺都有交付行為,是一個是逼的而已!
    毀損成不成立有差,因為關係到競和跟是否確定物之移轉!

四不可能是想像競合,他是高度吸收低度的吸收關係!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9 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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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6-19 13: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三其實沒有衝突,因為恐嚇跟詐欺都有交付行為,是一個是逼的而已!
    毀損成不成立有差,因為關係到競和跟是否確定物之移轉!

四不可能是想像競合,他是高度吸收低度的吸收關係!

三 衝突的意思是指,毀損的時候如果論有處分意思,恐嚇的時候又說是被逼的,有衝突。因為多數說是認為自由意志被壓制之下無處分意思可言。不過又是被逼又有處分意思這個說法我剛好有聽過(某篇學者的文章,好像叫什麼自由中的不自由還是不自由中的自由?忘了= =),如果這麼想的話勢必要有所交待比較安全點。

四 實務的意見就是想像競合「然後高度吸收低度」。想像競合跟吸收並無衝突,我有看過二個97年的判決。只論恐嚇的說法是30年的判例。我倒是覺得二個說法差不多合理,用哪個應該都沒問題

突然想到一件事,補充一下:實務競合裡所用的「吸收」跟法條競合裡的「吸收關係」是二回事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9 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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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衝突的意思是指,毀損的時候如果論有處分意思,恐嚇的時候又說是被逼
  的,有衝突。

這樣說的話,既然他沒有處分意思哪來的恐嚇罪(交付)!而且,不是『多
數』學者,我記得應該是少數學者認為自由意思受壓迫的交付,應該是論以
恐嚇的問題,也就是說這裡是詐欺跟恐嚇的分水嶺!


四兩個差很多,想像競合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法條競合卻是一行為侵害數
  法條但卻是同一法意!ps:實務界的吸收有可能是說吸收犯,但是考試寫
  吸收只的是吸收關係!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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