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上找到了關於準用、適用的差別
來源出處:
http://enews.nfa.gov.tw/V4one-news.asp?NewsNo=6896法律條文就其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之規定,常引用其他之法條之規定,此於法學方法上稱為「引用性法條」。引用性法條之功能,就立法技術之觀點言,在於避免二種性質相類似之事項重複繁瑣為相同之規定,或避免掛一漏萬之規定。因此,法規中常就其中重要之事項予以規定,而另就此事項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另適用或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按適用係指完全依照法律之規定而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也就是法律明定關於某一事項之規定,直用於某一事項。如災害防救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另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上開規定,即就災害防救法未規定事項,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另有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明定完全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
而類推適用則為論理解釋之一種,係對於法律無明文直接規定之事項,而另擇其關於類似事項之法律規定,以為適用,亦可稱為類推解釋,相當於我國舊例之比附援引;而類推解釋(適用)於法學方法論上係廣大法律條文適用之範圍,因此亦為廣義擴張解釋之一種。
另準用本質上亦為類推適用之一種(鄭玉波,法學緒論,第65頁,台北,三民書局,1994年8月第4次修訂再版),但與類推適用不同者則為前者係法律有明文之規定,而後者則法律並未有明文之規定。例如消防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前條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下列補償:……三、 被調度、運用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於接受調度、運用期間,應按調度、運用時,其服務機構或僱用人所給付之報酬標準給付之;其因調度、運用致患病、傷殘或死亡時,準用第30條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被調度、運用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因調度、運用致患病、傷殘或死亡時,可準用第30條各項規定請求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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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問題
我似乎比原PO更新手
所以就不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