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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1條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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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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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一問?
甲向乙訴請返還A物 訴訟繫屬中 甲將A物所有權讓與丙
1丙為權利義務之繼受或請求標的物之繼受?
2既判力是否及於丙 理由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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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03-17 18:59 |
fe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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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在講61台再186號耶-------------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所謂繼受人,依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
六七號判例意旨,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承人在內。而
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
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
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惟所謂對人之關係與所謂對物之關係,則異其性質。
前者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義務關係,此種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倘以
此項對人之關係為訴訟標的,必繼受該法律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人始足當
之,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亦指此項特定繼受人而言。後者則指依實
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對於某物得行使之權利關係而言,
此種權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如離標的物,其權利
失所依據,倘以此項對物之關係為訴訟標的時,其所謂繼受人凡受讓標的
物之人,均包括在內。本件訴訟既本於買賣契約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自係以對人之債權關係為其訴訟標的,而訴外人某僅為受讓權利標的物
之人,並未繼受該債權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原確定判決之效力,自不及
於訴外人某。
.........
1.A物在乙處尚未交付於丙,甲與丙有所權讓與合意,物權尚未生效, 丙僅取得一債權
2.既判力所及者 僅繼受訴訟標的物之人-->
通說及61台再186:
區別是債權或者物權而定.債權不及 物權及......(追及物之所在,無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
所以 既判力不及丙哩....... 請指教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明天我路更遠
馬蹄成了蝴蝶
彎弓射箭,走過綠林
我是那上應考而不讀書的書生
來洛陽是為求看妳的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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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3-17 21:33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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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樓上:
1 閣下忘了民761 "指示交付" 丙可以取得所有權
2 沒有回答到 丙是權利義務之繼受或請求標的物之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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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03-18 18:18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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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台再186的,替被告的人移轉物(或權利)
1、基於物權請求,及於第三人,
2、基於債權請求,僅相對效,不及第三人
.....
通常這個是在判決的當事人恆定下,即判力及執行力問題,有無及於第三人.
喬及許或強執張有提及.
....
原提問的是債權人債權讓與的問題,依民法253?當事人恆定,
則原告地位不變,此時即判力是否及於後手?
1、肯定說:當事人恆定.
2、不及之,使之參加,故需67訴訟告知,生507-1的效果,一次解決紛爭.(肯定說可能使未參加程序的後手,受到即判力,故應程序參與始有。)(即1說的看法,原告事不關己,放水,害到後手。)
原問:甲將物所有權讓與?在動產未交付時,不能用現實交付達到移轉占有及所有權目的
若是不動產,則登記才是移轉所有權要件,但以上和是否受即判力,無關。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3-18 19:21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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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3-18 19:15 |
寒窗問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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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體的問訴訟標的是甚麼嗎?
我覺得要看在為指示交付的時候,移轉的返還請求權權利跟訴訟標的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就是訴訟標的繼受。
如果不一致,才要再看訴訟標的是債權性質或物權性質的權利
以上,純粹個人看法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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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10-03-18 19:29 |
fe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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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的確.
我忽略了那四種交付中最具爭議的指示交付......
返還請求權與現實占有之差距
物權,對於某物得行使之權利關係而言,
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
如離標的物,其權利失所依據...如離標的物,其權利失所依據
丙取得所有權前提是甲為所有權人...
試想:
假設甲敗訴 甲則變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囉.........
我以為 丙並無繼受到物 他僅是取得對甲的債權.......
呵呵 ^^ 請指教
明天我路更遠
馬蹄成了蝴蝶
彎弓射箭,走過綠林
我是那上應考而不讀書的書生
來洛陽是為求看妳的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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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3-18 21:19 |
u911609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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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fe_h
一"如離標的物,其權利失所依據"
是指如果標的物滅失等情形 其上的物權當然失所依據
並非指如現實上未占有該物 即喪失對該物之物權
觀察民767I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甚明
小弟想閣下可能有所誤會
二假設甲敗訴 甲則變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囉?
原則上不會 如因甲並非原所有權人而敗訴
則甲讓與丙之返還請求權不存在
並無"處分"可言 甲不生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問題
如甲因其他因素而敗訴 又是另一個問題
回寒窗:
一問的好 小弟當初並沒有將問題明確化
現在將問題明確化如下
甲依民767I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乙訴請返還A車 訴訟繫屬中 甲將A物所有權讓與丙(讓與對乙的物上請求權)
1丙為權利義務之繼受或請求標的物之繼受?
2既判力是否及於丙 理由何在?
二權利義務之繼受或請求標的物之繼受 都是訴訟標的之繼受
小弟的疑問點是 丙是屬於何種?
回柏檜:
一債權人債權讓與 喬律師已有提及
小弟想問 原告間"物權"讓與 應如何處理?
喬律師並未提到這點
二指示交付 不能達到動產讓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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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03-19 09:14 |
寒窗問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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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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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你的意思了。你想得真仔細。小弟的看法如下:
1. 本案是權利義務讓與而不是標的物讓與,因為丙只取得所有權,並未受讓標的物(甲有「交付」不當然表示丙有受讓標的物)。
2. 另,我覺得雖然喬律師的書上寫到訴訟標的繼受只講到債權讓與/債務承擔,但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應該只是訴訟標的繼受的其中一種情形而已。
3. 最後,訴訟標的的繼受,不包含標的物的繼受(我不知道你是那個版本,我手上的喬律師的書是第2冊11-80頁前後)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3-19 23:35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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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10-03-19 20:34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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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可否轉讓使後手取得訴訟實施權?X(民法118的無權處分下,後手可以有訴訟實施權?未有民962的情形下,又是原告敗訴下,則後手是否有即判力?要承受原告敗訴責任?)
權利讓與使後手取得訴訟實施權。O,其他。。。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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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3-20 12:47 |
u911609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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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寒窗:
1所以請求標的物之繼受是指現實上占有標的物的意思?
2訴訟標的之繼受 喬律師的書上說可分成權利義務之繼受或請求標的物之繼受
第一冊6-11頁 6-15頁 2009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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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03-22 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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