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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笑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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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雲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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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上網拍賣 DVD 請小心
今天有個客戶來我們公司買東西,閒聊之餘,他提到這一年他被一件官司所苦,就是他上網賣了一片200元的正版 DVD ,結果被代理該 DVD 的公司告侵權,檢察官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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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大笑三聲,可以讓你更長壽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14 19:38 |
soccer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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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上網拍買 DVD 請小心
所以在網拍賣東西還是要很小心呀~支持正版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22:20 |
花枝魚丸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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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律不能保障好人,而是幫助壞人..

一般人的觀念總是把道德價值觀強加入法律層面,可惜真相是....「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幫助壞人,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套一句張X治的人市分析師的名言:「好的律師帶你脫罪樂逍遙,爛的律師帶你住監獄套房。」

記取教訓,好好讚研法律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4 11:53 |
善良的惡魔 手機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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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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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該是自己的權利,就要掙取。
如果真的遇到了事情,可以找法扶會哦! 表情

以下節錄kck大大的文章-

遇到問題先不要輕易和解 在這邊提供一些方法 和管道!!
(以下都以正版DVD為前提..D版盜版不一定可以過關)

如果遇到真的上門了..一定要做反蒐證的動作..錄音錄影都一定要做!!

對方的長相..名字..警局幾分局..警察的名字..全部一定要清楚..

一定要請對方拿出..搜索票..還有相當有力的證據..相關文件..

另外打110報案..確定是否是合法的途徑..才知道對方是否違法搜索..恐嚇!!

然後問清楚對方..知不知道他所要找麻煩的DVD是正版的DVD..

辨識方法也很簡單..只要是正版的DVD..內圈都有IFPI編碼..

只要是正版的DVD..其實都是合法的..對方根本沒有權利告你甚至抓你..

就連抓盜版或是D版..他們本身都不一定有權利去抓..能抓的人要有相當的權利..

重點是要有訴訟的權利..很多廠商根本沒有訴訟權..只有重製權..了不起代理權..

所以與其說我們走在法律邊緣..倒不如說他們違法..過度擴張自己的權利..

在國內愛好電影..愛好正版竟然搞成如此田地..實在不堪設想..

之前很多有心人士..就已經希望大家團結..不用分彼此你我了..

但是或許事不關己..覺得店家被抓應該..店家被簽相當高的合約應該..

其實這些都是會反彈到消費者的..也都是牽一髮動全身的..

再次希望大家可以團結起來..互相幫忙..互相力挺..很多事情並不是那麼可怕的!!

只要有人陪伴..有人幫忙..很多事情並不是那麼絕望..


善良的惡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6 00:23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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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來,由於國際貿易興盛,國外旅行之盛行及網際網路之發達,由境外輸入物品至國內情況日漸增多。由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4款明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範,故違反本法第87條第4款輸入之著作物,即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又本法92年增訂「散布權」之規範,如將前開違反本法之輸入物,再予以散布,則構成本法91條之1侵害散布權之犯罪行為。
二、本法固然規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然於本法第87條之1另設有排除之規定,其中第1項第3款規定符合「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物且每種均為一份」時,此時,該輸入之著作物即被認為不違反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換言之,該輸入之原件或重製物係屬合法之著作物。
三、近日來,由於網路科技之盛行,網路拍賣成為物品交易、買賣的管道。將前開違反「輸入權」之著作物置於網路供不特定人買受時,固屬違反著作權法之散布權;惟針對前開輸入之合法重製物置於網路拍賣時,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此時,因涉及(1)所輸入之著作物是否符合本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及(2)如符合本法第87條之1規定,是否得予以散布、出租二個範疇,僅就其類型化之態樣及其法律效果分述如下:
(一)「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每種著作物為一份時:
1. 本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 得輸入著作重製物,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所謂「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只要進口人初始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即為已足,不以永遠以之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必要,蓋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立法意旨僅在對權利人給予適當之保護,並無凌駕民法物權篇規定,永遠限制物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物處分之意。易言之,此等標的物只要在輸入之時點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其在法律上之評價即為「合法重製物」。例如:輸入者輸入行為當時係供個人學術研究之用、供個人純欣賞之用等,均屬之。
2. 如行為人係以變換進口人名義、化整為零、多次進口等,表面上雖符合本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但實質上已超越該條款容許輸入之範圍時,依主管機關之見解(93年6月4日智著字第0930004058-0號函釋),仍屬違反本法87條第4款規定。至於輸入當時,究竟是否供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亦或屬於上述化整為零、多次進口之脫法行為,應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個案判斷之。
3.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此等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如於事後變更意思,認為無保存價值而予以販售者,乃物權之行使,且著作權法規定之散布權是要以轉讓所有權之方式,在市場上提供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重製物,供大眾流通。一般人將自己擁有的一份合法重製物轉讓給某一特定之人,尚不能認為是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不致發生散布給公眾之效果。參照主管機關93年6月11日智著字0930003678-0號函釋意旨認為,此等箸作物雖非本法第59條之1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仍得於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又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經出售予第三人者,則該第三人仍為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而得依本法第59條之1或第60條規定再行出售或出租,亦不會構成本法第91條之1及第92條侵害散布權或出租權之犯罪行為。
(二)「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每種著作物為一份時:
1. 本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得輸入著作重製物,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有關入境人員行李之情形,依本法主管機關84年9月13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389號解釋:「至於屬入境人員行李一部分之情形,……,似不須以為供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限,即得予輸入」說明在案。
2. 依該84年9月13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389號函釋,只要是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每次每一著作為1份「合法重製物」,輸入後行李之所有人基於該標的物所有權之行使,予以販售或出租,參照上述(一)4之說明,同樣也不會構成本法第91條之1或第92條侵害散布權或出租權之犯罪行為。
四、綜上所述,如果符合本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合法進口之著作物,其販賣或出租之行為,應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至於是否符合本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則應就行為人輸入著作物時之具體個案事實由司法機關判斷之。
以上節錄於著作權法相關網站~僅供參考 表情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23 20:21 |
su3g4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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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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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內部流通的正版物品應該沒這種問題吧
不需要時不賣給別人莫非公司要便宜買回去嗎
也不能當垃圾丟吧~響應環保耶~
但國際間的法律一般小老百性不懂
法律不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政府要加強宣導協助處理
.....罷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3-14 23:39 |
聿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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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範。 表情
要小心啊!
尊重他人之著作權~~~ 表情


祝大家金榜題名~
別忘了給樓主鼓勵的獻花及推薦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05 08:42 |
kevin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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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要鼓勵大家買水貨不要買公司貨
日本有相關二手商品販售法規(我國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部份商品連二手的都沒辦法賣
百視達 亞藝也在公然販售(出租不等於可以販售)
有些片子真的有授權嗎值得懷疑!!!!!


http://www.the-page.net/bananaleaf/Kevinss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05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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