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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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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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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OO女  因与郑姓同居男友分手后,害怕前男友用电脑里的「私密照」向她勒索,竟找锁匠打开郑男家大门,潜到其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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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5 00:01 |
armychin 手机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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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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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女 找锁匠打开郑男家大门,潜到其屋内将电脑主机偷走。
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且无适用之阻却违法事由。
主观上 OO女 对搬走的行为有所认知,其对行为之结果是为保护自己名誉与隐私。并没有想要自己持有此电脑(意图);仅为删除不雅照片。

是因为特别构成要件(意图),不该当.才判无罪吗??意图是为达到怎样的目的。

法官应该00女基于长时间与郑男相处,对郑男的怪癖应足以采信。


在错的时间,遇上错的人,勿成孽缘。
在错的时间,遇上对的人,彼此无缘。
在对的时间,遇上错的人,情有可原。
在对的时间,遇上对的人,尊重惜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5 01:05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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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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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的依据,在于没有犯意(不是故意的),就是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一般而言,一个行为要认定为构成犯罪,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必须具备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以本案为例,本案涉及的是刑法第320条的「普通窃盗罪」。
依据刑法第320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窃取他人动产就是客观构成要件。换言之,未经他人同意而擅取他人的物品,就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了。但是,光是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还不能够构成犯罪。就本案而言,还要判断是否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本案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具备故意与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图。依据刑法第13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明知而且有意使其发生,才会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是不是偷窃时只要抗辩「绝对没有偷电脑的意图」就什么事都没有了?事实上,有无犯意,法官会综合一切情事来判断。以本案为例,潜到郑男其屋内将电脑主机偷走,只是想将电脑内的私密照片跟影片删除,保护自己名誉与隐私权,可知该女的确无窃盗的故意。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偷窃案件都可以用「没有犯意」来脱罪,法官还是会斟酌所有证据后,再判决是否有罪。

如果有犯意基础, 本案将触犯刑法以下几罪:
第306条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
第358条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359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2-11-25 01:13重新编辑 ]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5 01:0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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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谓有无窃盗意图所指的是将电脑利用非法手段且有据为己有之意思(不法所有意图)

而被告所删除的影像(电磁记录-323立法理由)并不是窃盗罪的犯罪客体(财产)-只可能359

所以,就被告主张,在客观构成要件就有可能不成立了,更无所谓后来的不法所有意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6 11:0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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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照社会一般人对这种事的观感的话
和亲密爱人拍拉亲密照片或私密照片 应该不会有人想要让它见光吧
以目前台湾风气来说 还是相当重视这一块
侵入住宅而窃盗 , 从一重论处 窃盗 ,窃盗部分判处无罪 ,是以无不法所有意图 无窃盗故意 窃盗构成要件不该当做立论 .   但为何在窃盗无罪后,不另审究侵入住宅部份, 是因为欠缺诉讼条件 ,亦或是是以诉讼单一性 而未论 ,这部份小的不清楚 请诸位前辈指导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1 05:47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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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2-12-01 05: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依照社会一般人对这种事的观感的话
和亲密爱人拍拉亲密照片或私密照片 应该不会有人想要让它见光吧
以目前台湾风气来说 还是相当重视这一块
侵入住宅而窃盗 , 从一重论处 窃盗 ,窃盗部分判处无罪 ,是以无不法所有意图 无窃盗故意 窃盗构成要件不该当做立论 .   但为何在窃盗无罪后,不另审究侵入住宅部份, 是因为欠缺诉讼条件 ,亦或是是以诉讼单一性 而未论 ,这部份小的不清楚 请诸位前辈指导一下

告诉部分
有无告诉不可分问题?就告诉言,系犯罪被害人,向追诉机关为追诉犯罪之意思表示,及述明犯罪事实已足,故就整体言,其告诉应包括侵入住居部分...即全部告诉,而无不可分问题

提起公诉部分,有无公诉不可分问题?就犯罪事实系侵入住居而为窃盗行为,依法条竞合关系,加重窃盗>窃盗,应以加重窃盗起诉,
就加重窃盗部分观之,单一性之判断,被告单一,且犯罪事实为实质上一罪,是为案件单一,起诉范围与审判范围一致,故起诉加重窃盗,无公诉不可分问题...

因为起诉加重窃盗已包括侵入住居部分,故不另起诉侵入住居部分,以避免重复评价...


[ 此文章被kino在2012-12-03 18:5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1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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