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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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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雖然已趨向除罪化~
但尚未為ㄧ般人所接受,所以在法制上尚未有修法明定~

以下幾則通姦判例~
33 年 上 字第 1732 號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祇須義憤激起於當場而立時殺人者,即有其
適用,不以所殺之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被告撞見某甲與其妻某氏行姦,
激起憤怒,因姦夫姦婦逃走,追至丈外始行將其槍殺,亦不得謂非當場激
於義憤而殺人。

29 年 上 字第 947 號
因族婦與人通姦,事前計議約集多人持械前往將姦夫姦婦殺死,無當場激
於義憤可言。

28 年 上 字第 2328 號
上訴人因撞獲其妻與人通姦,一時氣忿,將其妻踢傷致死,自係當場激於
義憤之所為,應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但書論科。

28 年 上 字第 2095 號
被告歸家,見某甲與其妻在房內姦宿,當將某甲留住,跑出門外呼兄共同
以繩綑其兩手,毆打成傷,越日身死,其毆打要屬當場激於義憤之繼續行
為,雖結果致死,仍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九條但書與第三百
零二條第一項之法定刑比較,從一重處斷。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5 13:2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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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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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的確猜中我的想法
我是看到"致"重傷 , 所以才會有加重結果犯的想法
本來想寫直接重傷害,但看不到受傷部位 故往此方向

想不到T大有心 把義憤傷害的判例找出來
><" 不才也是考拉很久 嫌慢(台語)一直考不上
陪大家一起在這聊天 希望沒有耽誤到其他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5 21:57 |
anarchy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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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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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正當防衛
乙 防衛過當

共同正犯實務見解 需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甲乙雖共同奪刀 但著手前並無犯意
會奪刀是因為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有的奪刀行為
乙的行為並非基於幫助甲之目的而為之
打成重傷頂多論防衛過當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8 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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