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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新版考绩法 丙等下限仍订3趴
【联合报╱记者张锦弘/台北报导】
铨叙部修订公务人员考绩法,除增列优等,不能超过百分之五;甲等以上不超过六成五;同时明订丙等人数不能低于百分之三,且有三年丙等,就要走路。
上一版的考绩法修正草案因明订百分之三的丙等下限,引发公务员抗议,在立法院被挡下。铨叙部长张哲琛表示,重拟的考绩法,丙等下限仍订为百分之三,但有许多配套措施。
例如主管机关应视所属各机关业务特性,办理团体绩效评比,甲、丙等比率可依评比增减一成,避免齐头式的不公平。如评比最好的机关,甲等以上比率可增为七成五,丙等可为零;最差的机关甲等以上减为五成五,丙等倍增为百分之六。
草案还明订,应以同官等为考绩之比较范围,各简、荐、委任官,甲等以上不能超过七成五;主管甲等以上不能超过八成五,避免官大的都是甲等,乙、丙等都由基层公务员包办。
此外草案还增订面谈机制,在考绩年度中,一级主管应与受考人就平时考核结果,面谈两次,督促及协助考绩差的人及时改进。
我国目前有卅几万名公务员,考绩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丙等没考绩奖金,且薪俸无法升级;丁等免职。
不过,铨叙部指出,以往不少公务机关甲等比率超过九成,甚至全部甲等;且曾有一年全国只有三二三名公务员丙等,仅占百分之零点一,丁等更只有三人。很少有公务员因考绩差丢饭碗。
考绩法草案因此明订丙等比率下限,第一次打丙等,留原俸级,并辅导改善;第二次丙等,降一级改叙;第三次应办理资遣或按规定退休。铨叙部七、八月将连办廿场草案说明会。全国公务人员协会理事长陈川青重申,协会要求订出打丙等的具体条件,如迟到早退几次、延迟公文几次等,坚决反对丙等设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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