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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新版考績法 丙等下限仍訂3趴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銓敘部修訂公務人員考績法,除增列優等,不能超過百分之五;甲等以上不超過六成五;同時明訂丙等人數不能低於百分之三,且有三年丙等,就要走路。
上一版的考績法修正草案因明訂百分之三的丙等下限,引發公務員抗議,在立法院被擋下。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重擬的考績法,丙等下限仍訂為百分之三,但有許多配套措施。
例如主管機關應視所屬各機關業務特性,辦理團體績效評比,甲、丙等比率可依評比增減一成,避免齊頭式的不公平。如評比最好的機關,甲等以上比率可增為七成五,丙等可為零;最差的機關甲等以上減為五成五,丙等倍增為百分之六。
草案還明訂,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各簡、薦、委任官,甲等以上不能超過七成五;主管甲等以上不能超過八成五,避免官大的都是甲等,乙、丙等都由基層公務員包辦。
此外草案還增訂面談機制,在考績年度中,一級主管應與受考人就平時考核結果,面談兩次,督促及協助考績差的人及時改進。
我國目前有卅幾萬名公務員,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丙等沒考績獎金,且薪俸無法升級;丁等免職。
不過,銓敘部指出,以往不少公務機關甲等比率超過九成,甚至全部甲等;且曾有一年全國只有三二三名公務員丙等,僅占百分之零點一,丁等更只有三人。很少有公務員因考績差丟飯碗。
考績法草案因此明訂丙等比率下限,第一次打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丙等,降一級改敘;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按規定退休。銓敘部七、八月將連辦廿場草案說明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陳川青重申,協會要求訂出打丙等的具體條件,如遲到早退幾次、延遲公文幾次等,堅決反對丙等設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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