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1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90826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逮補現行犯之為對疑為犯罪人但非犯罪者的人對逮捕者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嗎?
例題如下!!!


!!!竊賊丙一時情急將偷來的東西丟在地上後逃跑!!甲路過時見其物不經易檢起查看!被後來趕來的主人乙看見!
!乙見甲拿著他的東西認為他就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17:22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係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不得主張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
甲可主張正當防衛,乙仍有一不法侵害。

附註:乙亦不成立犯罪(阻卻罪責故意,強制罪不罰過失)。

此應係98年書記官第1題改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23:43 |
f90826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是以誤想防衛論!!乙!!甲得主張之!!
我若為乙之律師!!我會主張其逮捕現行犯!!!則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請問若您為甲的律師見我如此主張該如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6 00:24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類問題 之前在這裡也討論過

個人認為
「準現行犯」的適用範圍到底有多大   必須先確定
源頭的問題不解決 後面的處理方式ㄧ定會有歧異

此題應該只有能否「正當防衛」的問題爾
沒有緊急避難適用的可能
假如乙的逮捕是合法的   這象徵甲便有忍受的義務  
若此時尚允許甲得主張緊急避難
不就等於人人都可以用緊急避難為理由來對抗合法行為嗎?
那合法的授權不就形同虛設?
這樣的結論很奇怪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5-06 10:02 |
f90826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不得正當防衛是確定的!!!
所以只能主張緊急避難!!
但也不會成立!!!因為衡平性問題!!謝謝大家討論!!!


[ 此文章被f9082666在2011-05-10 00:2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7 11:45 |
heehyu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5-06 10: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類問題 之前在這裡也討論過

個人認為
「準現行犯」的適用範圍到底有多大   必須先確定
源頭的問題不解決 後面的處理方式ㄧ定會有歧異

此題應該只有能否「正當防衛」的問題爾
沒有緊急避難適用的可能
假如乙的逮捕是合法的   這象徵甲便有忍受的義務  
若此時尚允許甲得主張緊急避難
不就等於人人都可以用緊急避難為理由來對抗合法行為嗎?
那合法的授權不就形同虛設?
這樣的結論很奇怪吧



小妹也贊成此一見解
畢竟準現行犯的標準範圍寬鬆
所以也極少產生所謂誤想逮捕之問題
雖然緊急避難的危難,不須有合法或違法之前提
不過為避免法秩序的矛盾,有學者認為,對於他人之合法行為仍負有忍受義務,就非屬危難。
或者有學者認為就算是危難,但在避難行為的衡平性上,個人的自由利益不大於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利益,所以也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參考資料:補習班課本+老師授課講解
若有錯誤盡請給予小妹糾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4 01:2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5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