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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eelgoo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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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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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請問民法第535條:受委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這邊講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的話,是以可歸責債務人的事由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或依侵權行為負責?

又民544條規定:受委任人因處理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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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1-01-26 00:23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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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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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問的問題蠻大的,以下試著簡短回答你的部分問題,其他的部分就請版上其他高人補充了。基本上還是會建議你花多一點的時間,找本債各的教科書或是期刊上關於請求權競合的文章讀一下,尤其是你現在或之後要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話,這些問題真的非常值得你花多一點的時間把他地釐清。

1. 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或依侵權行為負責?
     
如果本案同時涉及「債務不履行」以及「侵權行為」的要件,那麼可能就同時發生了兩個請求權,也就是所謂的「請求權競合」,這個時候債權人該如何主張,學說上有不同見解,但大致上多採「請求權相互影響說」的見解,也就是:原則上權利人能夠在兩者之間自行擇一行使,而其中一個請求權獲得實現的時候,就不能再行主張另外一個請求權(因為如果權利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並獲得賠償,則此時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的規範目的,亦同時獲得實現;反之亦然)。
     
但是,如果其中某一請求權帶有特殊之規範目的時,則該請求權之規定縱使未被權利人主張,亦將影響其他請求權之行使。<--這段話看起來抽象,但說穿了也就是法律解釋而已,我就直接舉個例子來說明吧……
     
舉例來說,如果是在無償委任的情形,若受任人在執行受委任事務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但有盡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而有侵權行為之情事。此時若委任人向受任人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則受任人可以抗辯,本案應參酌第535條之規定,因其已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而免責。因為若非如此解釋,則第535條降低無償受任人注意義務的法律意旨,勢必會落空(當然,這說法本身也容有討論空間)。

2.
535跟第544的規定不一致這點......
     
我讀的書不多,但個人蠻贊同邱老師的見解,也就是:544是贅文,當年刪除舊法5442項的時候,應該連5441項一併刪除的。當然,詳細的論述篇幅不小,還是強烈建議參考老師的書。  

PS.
看了樓下的PO文,我才熊熊想到應該說明一下:
雖然我很贊同邱聰智老師的見解,但這比較像是未來修法方向的建議,所以在考場上還是建議按照樓下13的看法來理解與作答,比較穩當。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加油~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1-01-27 21:54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1-01-26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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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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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學不求甚解,今見此也是瞬間疑惑不已,
想了又想,查了又查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到引言文
請問民法第535條:受委任人[color=transparent]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這邊講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的話,是以可歸責債務人的事由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或依侵權行為負責?

1.535僅規範委任契約之過失判斷,若引此條文乃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到引言文
又民544條規定:受委任人因處理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此所謂"賠償之責"是侵權行為還是債務不履行?

2.均有可能成立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到引言文
535條與544條都是在規範受委任人的義務,為什麼前者是對"輕過失"負責,後者是對"過失"負責?

3.544之是否具過失,乃以535為斷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到引言文
假設,:[color=transparent]醫師治病,因過失致使病患身體受傷害.
請問上述這種情形,受害者應如何行使權利?
是依據民227條有關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賠償?
或是依據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或是依據民544行使權利呢?
是只能依據上述其中之一條行使權利,或全部都可以請求或三者雖皆可但只能選擇一個?


4.此乃請求權競合並有相互影響或互不影響之爭議, 寒窗問拾得 於 1樓 有詳盡說明
於此不再贅述


5.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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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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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7 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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