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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否請問美國總統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產生的?(政治學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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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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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請問美國總統是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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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29 23:01 |
品管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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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憲法,總統的任期是四年,而只能連任一屆。正是因為這樣,所以美國總統選舉便每四年才舉行一次。自19世紀中期起,總統選舉大多是兩個大黨(民主黨及共和黨)之爭。[參 1]
美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實行的是先由選民投票,之後採用選舉人票制,直接選出總統和副總統的間接選舉制度。選舉每四年才舉行一次(從1792年起)。選舉日為11月首個星期一的次日(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選舉日落在11月1日受萬聖節影響),最近的總統選舉於2008年11月4日進行,奧巴馬大勝。下一次選舉會於2012年11月6日舉行。
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zh-hk/%E7%BE%8E%E5%9B%BD%E6%80%BB%E7%BB%9F%E9%80%89%E4%B8%BE
俗語說:「天下無難事,衹怕有心人」,雖然這是老生常談,不過,如果腦中有神聖計劃而遲遲未著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標卻自忖力有未逮,那麼就從現在開始動手進行,一點也不嫌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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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6-29 23:05 |
品管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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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選舉制度概述
近代以來被大多數國家採用的選舉行政首腦的方式是由議會選舉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而美國創造了一種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選舉總統的特殊方式,總統是由通過全國普選產生選舉人團間接產生總統。
一種選舉制度除本身存在的危險外,還特別有這種方式產生內戰的危險,那麼怎樣才能找到一種能夠充分表達人民的意志,不至過於激發人民的情感,並使他們儘量減少政權空位感,恰合本國的自然條件和為本國政治制度提供保障的選舉方式呢?
當時的開國元勳們面臨的是這樣一個國家:有十三個大小不同的州組成,他們竭力維護各自的權利和權力,懷疑任何中央政府;四百萬人口零散分佈,並且交通和信息交流不便;相信政黨是有害的如果不是明顯邪惡的話;感覺到每的美國的紳士們不會參競選,因為在當時人民看來,應該是政府主動去尋求合格的人選而不是相反。那麼在沒有政黨,沒有全國性競選並且一方面要總統與國會的平衡,另一方面又要維護州與聯邦政府的平衡的情況下,該怎樣去選舉總統呢?
在費城制憲會議上出現了幾種不同的聲音:◆立法選舉派提出了一種方式即由國會選舉總統並對它負責。這種思想正是革命時代流行的立法至上主義的反映。他們認為最大的危險來自行政元首的權力,將來野心家可用之變成專制君主。但是反對派認為這種制度會導致政治黨派的競爭,討價還價,腐敗,並且可能受到外國的影響,而他們需求的是一個自由政府,一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政府;◆第二種觀點是通過民選行政部,由威爾遜,麥迪遜等提倡。但大部分代表對之冷淡,因為當時從美洲政治而言,對民選行政官尚屬生疏;◆第三種觀點是由各州立法機關選舉總統,但大部分代表認為依此種方式產生的總統會因受惠于州立法機關而腐蝕聯邦的權威並且在有關聯邦的整體問題上很難作出決定;◆第四種方式直選,但是制憲者害怕因對他們州以外的候選人缺乏足夠充分的了解,人們會傾向於投票給他們自己的州或民族的最受歡迎的人(favourite sons),這容易導致總統不會代表大多數的人,並且總統選舉會將會被大州所操縱,毫不顧忌小州的利益。對於這幾種觀點大家並未達成共實。
最後,威爾遜提出了一種方案:總統選舉團。在1787年7月19日以州為單位表決時,6票對3票予以通過,但對選舉團代表的產生改為由各州議會選出,而不是由各州人民選出。8月31日,議會接近尾聲時,"11人委員會"對總統的產生提出了一個妥協方案,為了爭取立法選舉派和小州集團,將總統選舉團代表的產生改為由各州議會自行決定。每州總統選舉團得各選兩人,得票最多者為總統,但其總票數必須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即絕對多數);如果總統候選人無一人超過半數,聯邦參議院就得票最多的前五名舉行票決。但隨即,舒曼提議,把參議院復選改為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復選,並規定復選時,以州為單位,以免人數眾多的大州來壓迫小州。在每種情況下,總統選出後,得選舉人票最多的人,即為副總統。但如果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參議院應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副總統。這就是1787年憲法規定的方式。
這種選舉總統的方式被美國學者稱為"奇怪的方式",是美國共和制,聯邦制和分權與制衡原則相結合的產物,同時也是多種利益間妥協與協調的結果。這種總統選舉方式是各州批准憲法時,反對派唯一不曾譴責的方式。
然而,這種選舉總統的方式僅僅運行了四屆總統選舉就被第12條憲法修正案修改,其主要內容是改變了總統選舉的程式,選舉團對總統和副總統的投票分開進行。直接起因于1800年傑斐遜的當選是眾議院經過36次投票而產生的。為了消除兩個總統候選人得票相等,難分勝負的可能,1804年國會通過了第12條修正案。根本原因是由於政黨的出現。那些曾經公開反對政黨的人在此時著手建立政黨並且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地位。1792年傑斐遜創立了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後來該黨分裂,以傑斐遜為代表的一派于1828年建立了民主黨(Democratic party),1840年正式確定該名稱。1854年民主黨分裂,北部反對奴隸制的民主黨人和其他反對奴隸制的派別聯合成立了共和黨(Republican party),南部民主黨人主張建立奴隸制國家並叛亂。共和黨在1860年林肯當選總統首次執政。政黨的發展與選舉權的擴展密切相關。19世紀初,選民必須有一定的財產的限制被取消,在選民人數巨增的情況下,需要一種動員廣大選民的手段。政黨為完成此重要任務而制度化。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的界限並不明顯,在意識形態凝聚力和政治綱領鮮明上不如其它民主國家的政黨,一個選民將票投給哪一個政黨的候選人就意味著他是哪一個黨的黨員。
現在美國是總統怎樣產生的呢?美國總統大選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必須經歷政黨初選,政黨全國代表大會的提名,全國範圍的競選,全民投票,選舉人團投票等階段。
一、政黨初選:美國初選是美國的主要特色之一,在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中,只有美國依賴初選提名各政黨的國會和州議員,依賴州的初選來選擇總統候選人。它源於19世紀末美國南方一黨獨大的地區,1917年,美國大多數州都經由政黨舉辦直接初選以利提名。但在本世紀卻經歷了一個複雜曲折的過程。初選在大選年的二月至六月間進行。各政黨在各州進行政黨初選。初選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各政黨的登記參加總統競選的人,為獲得本黨總統候選人的提名而展開爭奪;二是各黨選出各州出席本黨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民主黨和共和黨確定各州代表數目的方法是各州在國會中議員的數目和上次選舉中該黨在該州中表現的力量)。依各州法律規定初選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黨團會議亦稱初選會議,基層會議,黨核心分子會議,它是代表其政黨並有權推舉其候選人的有組織的公民群體。由兩黨在一州的各個選舉點分別舉行黨的基層會議,由支援本黨的選民當場表態支援誰當本黨總統候選人,並選出出席縣一級代表會議的代表,然後,縣代表會議選出州代表會議的代表,州代表會議選出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此會議旨在通過選出支援某一候選人的代表來表明各黨在各州內的黨員所希望推選的本黨總統候選人;另一種是直接初選即透過選民投票方式直接產生黨代表並支援某一總統候選人。總統直接選舉在州一級舉行以顯示各州選民希望讓誰成為其政黨候選人。按照各州的法律,有些州的選民直接投票推選他們屬意的總統候選人,有些州的選民則把票投給"保證"在該黨的提名代表大會上支援某一候選人的代表。直接初選可分為開放式初選(open primary)和封閉式初選(closed primary)。在開放式初選中,由選民進入投票所時,才決定要參加哪一個政黨的初選。在封閉式初選中,選民只能投票給他們政黨的候選人。但是各政黨大都選擇封閉式初選即要求選舉人有明確的黨派立場。其中,新罕布夏州是最早進行初選的一州,愛阿華州則是全美第一個進行黨團會議的州。此兩州的選舉結果將會影響其後各州的選舉結果,被視為大選風向球。
二、政黨全國代表大會:兩黨通常在七八月份各自舉行全國代表大會,目的是由各州推選的參加代表大會的代表推選本黨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以及制定本黨的政治綱領(由提名的總統候選人主持制定)。事實上,總統候選人的提名在初選階段就由投票人決定了,各總統候選人擁有多少代表支援也已明朗化,因此,全國代表大會實際上只是認可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提名的最後一道程式。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重要性逐漸降低,政黨領袖已經起不了多大的作用。而在整個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代表大會都由州內的政黨領袖控制,他們利用自己的影響精心挑選代表,以確保這些代表在大會上"正確"投票。有些可能成為候選人的人由於已經得到州政黨領袖的支援而拒絕參加初選,以免在初選中失利,相反有些在州初選中獲勝的候選人並未得到黨代表大會的提名。代表大會選出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必須向各州的主管選舉事務的官員登記,然後才能在普選投票時列于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名單。獨立總統候選人需要徵集登記選民最低數量的簽名,方有資格出現在選票上。
三、全國範圍內的競選:九月至十一月期間,各政黨推出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在全國代表大會結束後,隨即開始漫長而又疲憊的全國範圍內的競選,這一過程長達8至9周,他們在電視上發表演說,進行電視辯論,做廣告,到各州與選民見面,表達自己的施政綱領,爭取選民的支援,耗費相當可觀。在這期間,各種利益集團向兩黨進行政治捐款,候選人也親自募集資金。2004年總統選舉的資金募集首次受到法律限制,《麥凱思——范爾的德法》禁止企業工會等向總統無限制的捐款,個人捐款的上限被提高到2000美元,這有利於傳統上就善於募集小額捐款的共和黨。
四、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在大選年十一月第一個星期後的星期二進行。憲法規定:各州所選派的選舉人數額,與該州有權選舉的國會參議員和眾議員總數相等。哥倫比亞特區沒有國會議員,1961年第23條憲法修正案規定:構成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特區,應依照國會規定的方式選派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該特區為此目的應被視為一個州,其選舉人的數額應與它有權選舉的國會參議員和眾議員的總數相等,但不得超過人口最少的州的選舉人數額。一現在的情況,該特區有3名選舉人。因此,相當於一百名參議員(每州兩名)的選舉人,加上等同於四百三十五名眾議員的人數,連同3名哥倫比亞特區選舉人,共有538張的選舉人票。為了保證聯邦政府立法與行政權的平衡,參議員、眾議員或在合眾國擔任信用職務或受益職務的人員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首先各州的政黨組織向本州主管選舉事務的官員提供一份支援本政黨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團候選人,數目和該州的選舉數目相等。通常,各政黨通過他們州政黨代表大會選舉或通過州政黨領袖任命提名選舉人候選人,獨立總統候選人很少指定他們的選舉人候選人。這些選舉人都保證將票投給某一政黨的總統候選人。在那天,各州的人民投票選舉總統選舉人,選哪個政黨的選舉人候選人代表了他們對總統和副總統的選擇。事實上,在選票上通常寫的是總統候選人的名字和選舉哪個黨派的總統選舉人候選人集合,而不是列了一個個總統選舉人的名單。選民投票給的是支援某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而非候選人他們自己。目前各州除了緬因州和內不拉斯話加州採取在全州獲得多數選票者獲得兩張選舉人票(代表參議院的兩張),其餘的選舉人票給與各個國會選區(congressional district)多數票獲得者外,全美其它48個州採取多數代表制(General ticket system),即如果某一位總統候選人在該州獲得票數高於對手,即可獲得該州的所有的選舉人票,簡稱為"勝者全拿(winner-take-all)"。這種制度並非基於憲法的規定而是基於各州的法律規定。通常在大州投票結果公佈之後,將擴大領先者的差距或急劇縮小落後差距,經過此階段後,由誰當選總統事實上已經確定,除非出現意外情況,因此,接下來的選舉人團投票只是一種形式並不具備實質意義。因為在全民投票時,選舉人已經保證將票投給某個政黨的總統候選人。
五、選舉人團投票:在大選年十二月第二個星期三後的第一個星期一,選舉人團成員在各州首府分別投票,一票選舉總統,另一票選舉副總統。(之所以要分別投票,是因為制度的設計者認為這樣可以避免腐敗、秘密交易和外國的影響)。為了避免選舉人選舉他們本州最受歡迎的人(favourite sons),選舉人至少要有一票投給他們州外的一位候選人。當然,現在這並不是一個問題,因為這已經在政黨提名時解決了: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來自不同的州。選舉人團成員最初都被認為是最聰明、有政治經驗且無黨派的公民且都能夠在總統選舉時做出自己獨立的判斷。開國元勳的安排因政黨的出現而受到損害,選舉人團成員都被所屬政黨操縱而變成投票機器。
投的票然後封印送合眾國政府所在地,呈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獲得總統選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這種過半數票,眾議院應立即從被選為總統之人名單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過3人中間,投票選舉總統。但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位計票,每州全體代表有一票表決權。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決選總統需要所有州的過半數票。得副總統選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副總統,如無人得票超過半數,參議院應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兩人中選舉副總統。選舉副總統的法定人數由參議員總數的2/3構成,選出副總統需要參議員總數的過半數票。
以上就是美國總統選舉的整個過程,我們可以看出:
1、政黨在選舉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政黨就是為選舉而存在的,大部分過程都是圍繞政黨展開的。而開國元勳們在制定總統選舉程式是並沒有政黨並且有防範政黨的意思,政黨進而因此改變了整個選舉程式。
2、初選和全民投票是兩個極其重要的階段。因為這兩階段就決定了由誰當總統,而憲法上規定的選舉人團投票就變成了一種形式,一種對事實的認定,因此可以說美國總統選舉實際上是一種直接選舉,不過這種直選是以州為單位進行的,儘管從法律及過程上看是間接選舉。
3、總統和副總統是國家一級政府裏僅有的兩名由全國選民選出的官員。參議員和眾議員則是由更少的選民在州或國會選區內選出任職的。
4、美國大選是非常複雜的,有的美國學者稱:美國人選擇總統的複雜程式對大多數國家的人民簡直是一個迷。美國的政治家只有社深諳選舉的程式極其實際運作,才有可能取得選舉的勝利。而且對於我們而言,要想了解美國的選舉過程關鍵是要看其最初的過程,要從各政黨進行的活動看(因為候選人都是以其代表某個政黨的身份進行的),而非最後的選舉人團投票。
5、選舉人團制度發展到現在表面上看違背了設計的初衷,但其所要維護的大州與小州利益的平衡及美國的聯邦制,實現最大多數的民主的作用並沒有改變,並適應了時代的發展,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適應性。
但是美國的選舉制度並非完美無缺,特別是選舉人團制度,受到許多人的詬病,它有時會導致選舉的不公平。但是這樣一種制度設計,維繫了美國200多年的發展與繁榮,使選舉出來的總統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援,顯示了開國者的聰明和智慧,是一個偉大的設計。
俗語說:「天下無難事,衹怕有心人」,雖然這是老生常談,不過,如果腦中有神聖計劃而遲遲未著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標卻自忖力有未逮,那麼就從現在開始動手進行,一點也不嫌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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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6-29 23:07 |
anita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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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29 23:12 |
mchang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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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7-01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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