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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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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丁持抢侵入住宅将乙父杀害,而儿子丙因太害怕躲起来,那么丙是否依然会成立刑法第272条呢?


紧急避难(生命vs生命)
肯定说→阻却违法。
否定说→无期待可能性。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01:34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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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果能性可能性->阻却构成要件
义务冲突->阻却违法性
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
P.S:早点睡吧!把肝养好,不然一旦上了实务就"肝苦了"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01:57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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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义务冲突,其他小弟意见同大大。   , 送您 5 雅币

呵呵,

小弟也对义务冲突有所疑问呢~

晚了,

明天再论吧,

小弟先行告退了(两位大大也保重龙体啊)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26 02:27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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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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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冲突=丙为救自己的生命,而不为救助丙父乙的生命
是这个意思吗??
表情 
再回到主题
其实采不作为杀人,晚辈也是可以接受
但晚辈比较赞成帮助犯
1.例如:甲明知乙要杀甲父,乙向甲请求支援火力,甲即提供AK47.乙顺利将甲父送往苏州卖鸭蛋
甲竟成立271+30
2.甲明知有危害到甲父,甲不但不排除此危险,且故意将此危险升高,
3.再将此推向本题,两题之子皆明知有危险,一个是作为,一个是不作为,
4.皆有救助的义务,为何不能依帮助的意思,来论本题呢??
5.(甲=271+30)我反而会比较赞成会成立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6 10:50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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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4 21:25 发表的 刑法案例题: 到引言文
甲妻欲毒杀乙夫,并致砒霜在乙之稀饭中,两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却默不作声,
致乙被毒死,请问丙的可罚性?


1)  如果丙有劝甲妻不要下毒,但甲仍坚持己意必杀之,丙虽不愿,但仍然迫于无奈只好放任不管,
      致乙被毒死,试问甲是否还成立不作为犯?

2)  假设乙夫因挑食而不愿吃稀饭得以逃过死劫,然而甲妻仍誓言要找机会杀死乙夫,丙知悉此事,
   是否丙要一直防止结果之发生才能免于不作为犯的非难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5-26 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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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5-26 10:5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义务冲突=丙为救自己的生命,而不为救助丙父乙的生命
是这个意思吗??
表情  
再回到主题
其实采不作为杀人,晚辈也是可以接受
但晚辈比较赞成帮助犯
1.例如:甲明知乙要杀甲父,乙向甲请求支援火力,甲即提供AK47.乙顺利将甲父送往苏州卖鸭蛋
甲竟成立271+30
2.甲明知有危害到甲父,甲不但不排除此危险,且故意将此危险升高,
3.再将此推向本题,两题之子皆明知有危险,一个是作为,一个是不作为,
4.皆有救助的义务,为何不能依帮助的意思,来论本题呢??
5.(甲=271+30)我反而会比较赞成会成立杀人罪之不作为犯

表情  


因为作为犯跟不作为犯的审查不一样!!还有用从犯适用不作为犯,我还是比较支持用
直接正犯!!从而,不作为帮助犯必须是有身分义务之人,既然是有义务履行而漠视结
果之发生,直接就是不作为犯(直接正犯),至于认定犯罪身分并不完全代表正犯的刑
一定比从犯重,只是大多是如此!!

所以这还有一个争点,未啥大多学说认为"危险前行为"须为过失的!!若采折衷理论
建立保证人基础为因果前行为论在以是否能为之履行义务期待可能性判断甲能否为之履
行义务!!而且一旦行为人为之故意作为行为则毋庸探讨不作为之成立!!

PS:因果关系不必要说在于探讨帮助犯与否;因果之危险前行为在判断保证人之成立
   ,酷的是这两说行为人先判断为无效帮助后,其基础因果危险前行为根本不会成
   立!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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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6 11: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  如果丙有劝甲妻不要下毒,但甲仍坚持己意必杀之,丙虽不愿,但仍然迫于无奈只好放任不管,
      致乙被毒死,试问甲是否还成立不作为犯?

2)  假设乙夫因挑食而不愿吃稀饭得以逃过死劫,然而甲妻仍誓言要找机会杀死乙夫,丙知悉此事,
   是否丙要一直防止结果之发生才能免于不作为犯的非难呢?


1.没有什么无奈不无奈的,客观上有防止结果发生之可能性,就要做到防止结果之行为。没有做到,就是构成要件该当。

2.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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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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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6 01: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若是丁持抢侵入住宅将乙父杀害,而儿子丙因太害怕躲起来,那么丙是否依然会成立刑法第272条呢?

个人觉得,这题应该要看儿子的主观意思及因果关系

主观躲起来->好让你杀我爸(272+15+30)
主观躲起来->怕死(23)
如果丙没有躲起来,丁就无法既遂吗?
反之因为丙躲起来,丁才可既遂吗?
二者之关有任何因果关系与客观可归责?
那是乙父就儿丙躲起来呢?得被害人承诺吗?

拙见23阻却违法
(((((((((((((((人性没有这么坏吧!))))))))))))))

以上乱说一通
表情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16:35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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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4 21:25 发表的 刑法案例题: 到引言文
甲妻欲毒杀乙夫,并致砒霜在乙之稀饭中,两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却默不作声,
致乙被毒死,请问丙的可罚性?


如题,假设邻居丁对乙怀恨已久,且知悉甲妻要毒杀乙夫,却不动声色,等着看好戏上演,
致乙被毒死,试问丁是否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6 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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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6 18: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题,假设邻居丁对乙怀恨已久,且知悉甲妻要毒杀乙夫,却不动声色,等着看好戏上演,
致乙被毒死,试问丁是否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正犯?


邻居没保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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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1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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