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4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陈诺文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2
[励志] 千万不要让生命中有这样的遗憾
有对老夫妻年逾五十,经济条件不错,理当是安享退休生活的时候,却相偕到律师那儿要办离婚。
原因是自从结婚以来,两人争吵不断,老是意见不合,个性上又南辕北辙十分不和谐,二十多年的婚姻生活,要不是为了孩子着想,早就劳燕纷飞了。

好不容易总算盼到孩子们成年,再不需要父母操心,为了让彼此在晚年能自由的生活,不用再忍受那么多无谓的争吵,决定办离婚。这一刻在律师面前,让律师也面有难色,律师费都有点不好意思收了,于是他提议办完手续后,三人一起吃顿饭。

老夫妻想了想,虽然离了婚,两人又没什么深仇大恨,吃顿饭总可以吧!
餐厅里三人气氛非常尴尬(想也难怪,陌生的律师和两个刚离婚的人)。
正巧服务生送来一道烤鸡,老先生马上挟起一块鸡腿给老太太说:「吃吧!你最喜欢吃的鸡腿。」
律师眼精一亮,心想事情也许有了转机哦!
未料老太太红着双眼说:「我很爱你,但你这个人就爱自以为是,什么事都自已说了就算,从来不管别人的感受,难道你不知道,我这辈子最讨厌吃的就是鸡腿吗?」

这时老先生也有点哽咽的说:「你...总是不了解我爱你的心,时时刻刻我都在想,要如何讨你的欢心,总是把最好的留给你,你知道吗?这辈子我最喜欢吃的就是...鸡腿。」

律师看在眼里,不免鼻头一酸,两个如此深爱着彼此的人,却因为沟通出了问题而面临分开的局面。

这一晚两人心中都有着无限的感慨,这么多年的感情却要面对如此残酷的结局。
老先生整晚翻来覆去睡不着,心中阵阵如火燃烧般的痛在心底无情的煎熬着。他考虑了很久,强忍着痛苦打电话给老太太,想要表达他内心的后悔,他想告诉老太太,他是多么的爱她。

电话声响了,老太太知道一定是老先生打来的,但是她心中充满了恨,她觉得是老先生负了她一生,她不想再听到他的声音。电话不知响了多久,老太太就是不接,婚都离了,面子重要,怎能接电话,甚至她把电话线都拆了。

老先生手握着冰冷的话筒,听不到老太太的声音,心中有如刀割一般,久久无法释怀。
其实这一天晚上老太太也是在伤心中辗转难眠,而且她忘了...老先生他有心脏病。隔天,老先生被发现死在自已家客厅,手里还紧握着电话筒。

老太太知道这个消息后简直无法相信,为了赌一口气,竟然让自已深爱的人在心碎中死去,这时候任她如何大声的呼喊也唤不回老先生的回眸一笑。老太太柔肠寸断的整理老先生的遗物,突然发现抽屉里的一张保险单,投保日期就是当年他们俩的结婚日,受益人当然是老太太的名字,虽然金额只有一佰万元,但是当中夹着一张字条--「亲爱的,当你发现这张保单时,也许我已经不在这人世了,但我爱你的心不会改变,照顾你的责任更不会终止,这些保险金将代替我,继续给你无微不至的爱与关怀,一如我仍然在你身旁,永远爱你的...」

看到这里老太太早已泪如雨下,她真的没看走眼,他是真心愿意照顾自已一辈子的人。

千万不要让生命中有这样的遗憾,早早放下心中无谓的面子、成见,用爱与包容,真心的对待,否则你可能错过这一生深爱你的人最后一次所说的:「我爱你!」
到时再多的悔恨也无法挽回这样的遗憾。
更提醒您,要把握住机会,让心爱的人知道你有多在乎她,勇敢的说出来吧!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4 10:13 |
粉红kitty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6 鲜花 x18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千万不要让生命中有这样的遗憾(感谢分享!表情 ) 

  心若改变,你的态度跟着改变;
  态度改变,你的习惯跟着改变;
  习惯改变,你的性格跟着改变;
  性格改变,你的人生跟着改变。

在顺境中感恩,

在逆境中依旧心存喜乐,认真地活在当下


永远不要放弃你所爱的人!

惜福惜缘~珍爱眼前人

粉红kitty祝您幸福*快乐*吉祥如意阿弥陀佛   
 
 


生活苦♥压力大
烦恼皆自寻
谁记得♥谁痛苦
能忘记♥是幸福
生活要有智慧♥幸福快乐无限
♥选择做对的事♥让自己快乐幸福的事
"珍惜当下最真"努力过好每一个今天
♥粉红kitty祝您幸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14 22: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97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