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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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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不罚前行为?想像竞合?
小女今天做了一题练习题:
甲拟杀乙,将乙强架至车上载往山中一栋空屋,以绳索将其捆绑,正持利刃刺中肩膀一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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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3 21:14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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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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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评价之禁止,所要禁止的是一行为侵害一法益而触犯数罪名的情形。除此之外,行为侵害数法益的情况,不管是一行为或数行为,不禁止双重评价。而数行为的情形,不管是侵害一法益或数法益,也不禁止双重评价。如采不罚之前行为,则前行为会因为后来多违犯另一个罪名而合理化,职是,应采数罪并罚较为妥当。

PS.以上所述,皆是针对学说上所谓“不罚之前行为“,与本题无涉。如有误导,还请见谅。
另于行为数与想像竞合的判准,详请参阅黄荣坚老师所着基础刑法学。


[ 此文章被洪法在2010-02-24 22: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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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3 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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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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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采想像竞合说~因为不罚之前后行为乃数行为之下,行为人完成主行为
必然会伴随着他行为(套林山田老师的话),准此,杀人一定必然会将人私
力拘禁?不会嘛!,再者,私自拘禁乃继续犯之犯罪类型,故以行为人持续
为私力拘禁之下另犯杀人罪,管见认为采想像竞合从一重杀人罪论处~~~
然而:对于继续犯另犯他罪,系为实质竞合(数罪并罚)抑或法条竞合不无
争议,选边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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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4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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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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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以为,如何竞合要视行为人主观而定。
就本题而言,甲目的乃在于杀害乙,将乙捆绑至山中空屋只是次要的前阶行为,而在法律评价上,只要处罚其后的杀人行为即已足够。(不罚前行为)

个人不采「想像竞合」的原因在于,想像竞合须基于「一行为」(行为单数),绑架而后杀人,疏难认定是一行为。

至于「数罪并罚」,就论罪的逻辑上来说是完全合理的,只是敝人以为,处罚杀人行为即已足够。
就洪法大所说的:「如采不罚之前行为,则前行为会因为后来多违犯另一个罪名而合理化」。
个人以为,若一开始甲的目的只有绑架乙,而杀人的故意是在绑架行为后才发生的,即如洪法大所说,应采数罪并罚较为妥当。
举例如下:
流浪汉A看见B一家人出门远游,于是偷跑近B宅「渡假」几天,然进入B宅后发现一个价值连城的古董,于是心生歹念将古董偷走。
1.不罚前行为:如洪法大所说,这合理化前面不法行为(侵入住宅行为)。
2.想像竞合:道理如前述,此非「一行为」。
3.数罪并罚:个人采此见解。




当然,以上论点并无任何依据,单凭个人法感回答,若有谬误还请多多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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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4 20:03 |
JH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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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后案例事实后,若系由行为人一个意思决定而启动的复合因果流程,则以想像竞合处理之。如,甲系基于「将乙强架之山中之空屋后杀之」这样的一个意思决定,而开启了复合的因果流程,即【强架乙(单一因果流程)、缚捆乙(单一因果流程)、杀死乙(单一因果流程)=复合因果流程】,如此的一个复合因果流程,即为一行为。将此复合因果流程论为一行为,实质上即为将所谓自然的、社会的、经验上的一行为以具体之方式(复合因果流程)表现之。
另外,若甲之缚捆、强架等之行为(此等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之行为),根本就系为杀乙之行为之一部份的话,那,就直接成立杀人罪(单纯一罪)。惟另有认为,如何更细腻的解释「缚捆、强架系杀人行为之实行之一部呢?」,即有认为此等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之行为,即系法律单数中主要行为(杀人行为)与伴随行为(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之行为)之关系,而此伴随行为被主要行为所吸收,故只适用杀人罪处断。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4 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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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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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题最值得大家思考的,是如黄荣坚老师所建议,想像竞合的规定应废除!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否应该比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受到较轻微的处罚?
更甚者,因想像竞合而成为刑事诉讼上之单一性案件,其起诉效力、上诉效力及既判力范围等问题,亦造成重大困扰。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4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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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务见解适用想像竞合单一性,只能说~效力适用的时间太早,用错地
方还理所当然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4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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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2-24 23: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于实务见解适用想像竞合单一性,只能说~效力适用的时间太早,用错地
方还理所当然 表情

哈哈 献花又献错了,真束花是献给「真理」那一篇的表情
好在献花的对象都是同一人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5 06:54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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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
一个法律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所以基本上是以行为人的决意来看吗?
表情 昏了!昏了!昏~了~

再看完一次,突然觉得
想像竞合好像很容易跟不罚前/后行为撞到
看来,这两个只能留一个在刑法里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5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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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10-02-25 10: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哇~哇~
一个法律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所以基本上是以行为人的决意来看吗?
表情 昏了!昏了!昏~了~

再看完一次,突然觉得
想像竞合好像很容易跟不罚前/后行为撞到
看来,这两个只能留一个在刑法里表情


见解难有统一其实反而比较好写!蛤~为啥?反果来讲若见解统一之下
,当你采到另外一说不就是很容易~~"见光死",所以上见虽然见解
不一这反而是好现象,表示只要把所采学说见解的是论过程,所为之依
据加以说明,稍微附带其他学说的见解立场跟典委说:我知道这里很乱
!(呵呵),所以采其中其一说当作结论;因为不知道典委采哪一说,
并加其他学说注挹,防止典委跟自己不同路数;次来若不同路至少其他
学说见解会有其一是他合意的~~或是以婉转的方式EX:在末端加注
"较为妥适"一辞~~~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5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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