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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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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不罰前行為?想像競合?
小女今天做了一題練習題:
甲擬殺乙,將乙強架至車上載往山中一棟空屋,以繩索將其捆綁,正持利刃刺中肩膀一刀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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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3 21:14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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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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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評價之禁止,所要禁止的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的情形。除此之外,行為侵害數法益的情況,不管是一行為或數行為,不禁止雙重評價。而數行為的情形,不管是侵害一法益或數法益,也不禁止雙重評價。如採不罰之前行為,則前行為會因為後來多違犯另一個罪名而合理化,職是,應採數罪併罰較為妥當。

PS.以上所述,皆是針對學說上所謂“不罰之前行為“,與本題無涉。如有誤導,還請見諒。
另於行為數與想像競合的判准,詳請參閱黃榮堅老師所著基礎刑法學。


[ 此文章被洪灋在2010-02-24 22: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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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3 23:1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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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採想像競合說~因為不罰之前後行為乃數行為之下,行為人完成主行為
必然會伴隨著他行為(套林山田老師的話),準此,殺人一定必然會將人私
力拘禁?不會嘛!,再者,私自拘禁乃繼續犯之犯罪類型,故以行為人持續
為私力拘禁之下另犯殺人罪,管見認為採想像競合從一重殺人罪論處~~~
然而:對於繼續犯另犯他罪,係為實質競合(數罪併罰)抑或法條競合不無
爭議,選邊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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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4 13:43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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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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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以為,如何競合要視行為人主觀而定。
就本題而言,甲目的乃在於殺害乙,將乙綑綁至山中空屋只是次要的前階行為,而在法律評價上,只要處罰其後的殺人行為即已足夠。(不罰前行為)

個人不採「想像競合」的原因在於,想像競合須基於「一行為」(行為單數),綁架而後殺人,疏難認定是一行為。

至於「數罪併罰」,就論罪的邏輯上來說是完全合理的,只是敝人以為,處罰殺人行為即已足夠。
就洪灋大所說的:「如採不罰之前行為,則前行為會因為後來多違犯另一個罪名而合理化」。
個人以為,若一開始甲的目的只有綁架乙,而殺人的故意是在綁架行為後才發生的,即如洪灋大所說,應採數罪併罰較為妥當。
舉例如下:
流浪漢A看見B一家人出門遠遊,於是偷跑近B宅「渡假」幾天,然進入B宅後發現一個價值連城的古董,於是心生歹唸將古董偷走。
1.不罰前行為:如洪灋大所說,這合理化前面不法行為(侵入住宅行為)。
2.想像競合:道理如前述,此非「一行為」。
3.數罪併罰:個人採此見解。




當然,以上論點並無任何依據,單憑個人法感回答,若有謬誤還請多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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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4 20:03 |
JHROC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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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後案例事實後,若係由行為人一個意思決定而啟動的複合因果流程,則以想像競合處理之。如,甲係基於「將乙強架之山中之空屋後殺之」這樣的一個意思決定,而開啟了複合的因果流程,即【強架乙(單一因果流程)、縛綑乙(單一因果流程)、殺死乙(單一因果流程)=複合因果流程】,如此的一個複合因果流程,即為一行為。將此複合因果流程論為一行為,實質上即為將所謂自然的、社會的、經驗上的一行為以具體之方式(複合因果流程)表現之。
另外,若甲之縛綑、強架等之行為(此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根本就係為殺乙之行為之一部份的話,那,就直接成立殺人罪(單純一罪)。惟另有認為,如何更細膩的解釋「縛綑、強架係殺人行為之實行之一部呢?」,即有認為此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即係法律單數中主要行為(殺人行為)與伴隨行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之關係,而此伴隨行為被主要行為所吸收,故只適用殺人罪處斷。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4 21:36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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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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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題最值得大家思考的,是如黃榮堅老師所建議,想像競合的規定應廢除!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否應該比數行為觸犯數罪名受到較輕微的處罰?
更甚者,因想像競合而成為刑事訴訟上之單一性案件,其起訴效力、上訴效力及既判力範圍等問題,亦造成重大困擾。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4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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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實務見解適用想像競合單一性,只能說~效力適用的時間太早,用錯地
方還理所當然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4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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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2-24 23: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於實務見解適用想像競合單一性,只能說~效力適用的時間太早,用錯地
方還理所當然 表情

哈哈 獻花又獻錯了,真束花是獻給「真理」那一篇的表情
好在獻花的對象都是同一人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5 06:54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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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
一個法律問題有不同的答案
所以基本上是以行為人的決意來看嗎?
表情 昏了!昏了!昏~了~

再看完一次,突然覺得
想像競合好像很容易跟不罰前/後行為撞到
看來,這兩個只能留一個在刑法裡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5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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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2-25 10: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哇~哇~
一個法律問題有不同的答案
所以基本上是以行為人的決意來看嗎?
表情 昏了!昏了!昏~了~

再看完一次,突然覺得
想像競合好像很容易跟不罰前/後行為撞到
看來,這兩個只能留一個在刑法裡表情


見解難有統一其實反而比較好寫!蛤~為啥?反果來講若見解統一之下
,當你採到另外一說不就是很容易~~"見光死",所以上見雖然見解
不一這反而是好現象,表示只要把所採學說見解的是論過程,所為之依
據加以說明,稍微附帶其他學說的見解立場跟典委說:我知道這裡很亂
!(呵呵),所以採其中其一說當作結論;因為不知道典委採哪一說,
併加其他學說注挹,防止典委跟自己不同路數;次來若不同路至少其他
學說見解會有其一是他合意的~~或是以婉轉的方式EX:在末端加注
"較為妥適"一辭~~~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5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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