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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t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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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讨论---4题
1.身为蝴蝶百货保全的甲休假逛蝴蝶百货公司,见窃贼乙偷专柜化妆品亦未加以阻止,试问甲法律效果?

2.甲明知年轻猊美的乙其夫出差剩她一个人在家,教唆有多次性侵前科的丙行窃乙宅,丙行窃后亦对乙强制性交得逞,试问甲、丙罪责?

3.患有梦游症的甲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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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mtily在2010-01-21 12:5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0 22:25 |
bobby65031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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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甲无罪......反面容许错误.对于阻却违法事由之不知
(二)
1.甲应该是窃盗教唆犯.
丙行窃后亦对乙强制性交得逞的行为与甲无关(共犯过剩论)
2.丙306+321 第一项第一款==>55竞合 321     321+222 第七项==>50 数罪并罚
(三)
1.甲虽构成271
2.但甲的梦游症是否可以用19 第一项来免责吗?
3.乙会构成15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吗?
(四)
1.甲为免若行窃失风乙被抓会将他抖出来,谎称其头痛而放弃前去
甲(未了未遂)无罪
2.甲利用训练有素的猴子趁乙不备抢走
325 间接正犯
3.乙构成306+321 ==>55竞合==>321   321+221 II ==>50 数罪并罚
4.13岁的乙 在有责力上.18 I 不罚
5.所以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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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0 23:35 |
bobby65031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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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想头越痛.光这四题又把相关章节看了一次
今天的进度又落后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1 01:02 |
cmt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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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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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假的甲是否有保证人地位的自愿义务承担的问题(没休假必有,但休假呢)?同样的题目若今天休假的公园管理员见水池中小孩溺水而不救其法律效果??

2.玄老师说这是教唆过剩,教唆的过剩不能归责于教唆人是教唆人不能预见!但丙的多次性侵前科甲没有预见可能??若甲有预见,还是算过剩问题吗?

3.今天甲有告知旅舍老板乙锁门,乙未锁,甲的梦游杀人究竟归责于甲还是于乙?

4.未了未遂是因意外障碍....这不是共谋共同正犯吗?,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为工具,今日甲利用猴子玄老师说是直正....又甲的窃盗共谋共同正犯如何与他的抢夺罪竞合?(黑吃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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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1 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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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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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tily 于 2010-01-20 22:25 发表的 刑法讨论---4题: 到引言文
1.身为蝴蝶百货保全的甲休假逛蝴蝶百货公司,见窃贼乙偷专柜化妆品亦未加以阻止,试问甲法律效果?
甲无保证人身分,故无罪。(此非自愿承担义务,不然休假的警察会忙到哭爸~..~)
2.甲明知年轻猊美的乙其夫出差剩她一个人在家,教唆有多次性侵前科的丙行窃乙宅,丙行窃后亦对乙强制性交得逞,试问甲、乙罪责?
(1)乙是受害人,无罪= =";
(2)丙成立窃盗罪及强制性交罪,数罪并罚;
(3)若甲只有教唆他人行窃之故意,甲成立窃盗罪之教唆犯;若甲有利用丙强制性交乙之意思,可能另成立该罪之间接正犯。
[补充]通说认为强制性交罪是「己手犯」,惟小弟认为己手犯是不必要存在之概念,故不采之。
3.患有梦游症的甲告知旅舍老板乙,夜间为免他梦游做出一些意料不到的事,请务必将其房门反锁,乙应允,不料 !乙突接来电告知其子丙车祸送医,乙赶赴医院而未锁,深夜甲果真于梦游中拿刀刺死别间房客丁,试问甲、乙罪责?若今日乙是接到邀约打麻将来电而未锁,又其罪责?
(1)甲无罪,梦游并非刑法意义的行为。
(2)乙无罪,乙不能预见甲梦游会杀死丁;题目改成打麻将亦同。
4.18岁甲与13岁的乙,约好去行窃丙家,甲为免若行窃失风乙被抓会将他抖出来,谎称其头痛而放弃前去,乙一人前往,13岁的乙行窃)后又对丙性交遭丙反抗而未得逞,乙出丙宅时,躲在丙宅外的甲利用训练有素的猴子趁乙不备抢走(是抢不是窃)乙所窃得之财物,试问甲、乙之罪责?
(1)甲放弃窃盗之行为,无罪:题示,甲谎称头痛而「放弃前去」,说明甲并未着手实行窃盗行为,只达预备阶段。然窃盗罪不罚预备,故无罪。
(2)甲利用猴子抢夺乙所窃得之财物,成立抢夺罪。(是直接正犯非间接正犯)
(3)乙由于无责任能力,故不成立窃盗罪及强制性交未遂罪。另有少年事件处理法之适用,此不另述。



一阵子没碰刑法了,以上胡说八道,有错误再请指正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22 15: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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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1 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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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没有保人地位~~~

2.丙:窃盗罪+加重强制性交(第六款)并罚.
甲:侵入住宅.窃盗->窃盗之教唆犯(222是丙共犯过剩.风险自负)~~~

3.梦游非法律上之行为:梦游不是危险前行为:旅社老板就算有保证人
地位.但是几乎没有预见可能性~~~

4.未满14遂的送到86条感化教育.满18岁的是抢夺(动产不以非赃物
为限).进阶讨论者抢夺与窃盗之区分~~~~
-------->以上仅为个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1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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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若要探讨以己手犯讨论强制性交的话.强制性交根本不是己手犯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2 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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