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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之一般效力(共同效力)有几?各项效力之内涵如何? 1.共同效力有二: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2.于优先效力又概分为二: ->A.物权间优先效力:内容相冲突之物权,相互间效力依成立时间而定,换言之,最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效力,例,一物一权! ->B.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有债权及物权并存时,物权为优先,例如,一屋二卖,是以谁取得所有权为准,不以成立先后为断. 3.于物上请求权:即民法767条,就不赘述了 (郑,物权,26P~28P)
二.甲将A地先后分别设定抵押权、地上权于乙、丙后,复将A地让与丁,嗣后A地为戊窃占,试依物权之一般效力说明乙、丙、丁、戊间之法律关系。 1.乙取得抵押权: A.对丙:虽丙取得地上权,但依866I不影抵押权之效力 B.对丁:丁取得所有权,但依867,乙之抵押权不受影响 C.对戊:同上,抵押权有追及效力,故乙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丙取得地上权: A.对丁:同一土地上可同时存在性质不同的物权,丁取得所有权并不影响丙于A地上的地上权 B.对戊:戊无权占有A地,依民法767II准用前项规定,得向戊请求返还 3.丁取得所有权: A.对戊:成无权占有,丁得依767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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