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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之一般效力(共同效力)有幾?各項效力之內涵如何? 1.共同效力有二: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 2.於優先效力又概分為二: ->A.物權間優先效力:內容相衝突之物權,相互間效力依成立時間而定,換言之,最先成立的物權具有優先效力,例,一物一權! ->B.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同一標的有債權及物權併存時,物權為優先,例如,一屋二賣,是以誰取得所有權為準,不以成立先後為斷. 3.於物上請求權:即民法767條,就不贅述了 (鄭,物權,26P~28P)
二.甲將A地先後分別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於乙、丙後,復將A地讓與丁,嗣後A地為戊竊占,試依物權之一般效力說明乙、丙、丁、戊間之法律關係。 1.乙取得抵押權: A.對丙:雖丙取得地上權,但依866I不影抵押權之效力 B.對丁:丁取得所有權,但依867,乙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C.對戊:同上,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故乙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2.丙取得地上權: A.對丁:同一土地上可同時存在性質不同的物權,丁取得所有權並不影響丙於A地上的地上權 B.對戊:戊無權占有A地,依民法767II準用前項規定,得向戊請求返還 3.丁取得所有權: A.對戊:成無權占有,丁得依767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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