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10-08 02:01 發表的 大家練習看看(刑法):
甲乙丙謀議前往a宅行竊,某甲於行竊當時因肚子 痛而未依約到場乙丙久等甲不到便逕行入內行竊
於入宅行竊而接近財務時,洽為a所撞見乙拔腿就跑,丙與a扭打而後以於桌上發現的水果刀將丙刺死,請問
甲乙丙各應負何法律責任?
所謂共同正犯是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 有行為之分 擔犯意之聯
依實務見解以下為正犯
依自己犯罪意思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依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實行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
依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1 甲乙丙謀議竊盜A家 雖甲未到犯罪現場 為共謀共同正犯 故甲乙丙為竊盜共同正犯
2 乙丙侵入住宅行竊 以妨礙他人居住自由 乙丙為侵入住宅罪共同正犯
3 乙丙侵入竊盜被A發現 竊盜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4 丙與A扭打將A刺死 乙丙因為主觀上有竊盜之故意 不料被A發現後 丙刺死A的行為 是 強盜殺人罪
乙雖有竊盜故意但遇到A發現而逃跑 雖與丙為共同正犯 但對於丙殺A沒有遇見可能性 故丙對A的死沒有刑責
5 依上開 甲事前與乙丙謀議竊盜 故乙為竊盜未遂罪
乙為竊盜未遂和侵入住宅之想像競合 故乙為竊盜未遂罪
丙 因竊盜進而殺人故為 強盜殺人罪與侵入住宅罪想像競合 為 強盜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