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辦理補助案件,應否制定自治條例以為依據?請加以討論(九二高二)
解題1
(一)關於應以自治條例制定之事項:
1.地方制度法28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1)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2)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2.除了前述之自治條例專屬事項外,地方制度法也規定許多事項必須以外以自治條例加以規範,除有關罰則或其他制裁,地方自治團體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應以自治條例行之。
(二)憲法既承認地方自治制度,又授予各級政府某種程度自主權,故憲法對於地方自治的保障,可視為法律保留之例外,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一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以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皆規定應訂定對縣(市)之補助辦法。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一項規定:「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訂之。」即屬此種例外。因此,地方政府辦理補助案件,自不須以制定自治條例為依據。
摘自 志光顏國秉 地方政府與自治歷屆題庫Q&A
解題2
(一)關於應以自治條例制定之事項:
1.地方制度法28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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