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0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92年高考二級試題第二題,請熟悉地方自治的大大幫忙解惑
一、地方政府辦理補助案件,應否制定自治條例以為依據?請加以討論(九二高二)

解題1
(一)關於應以自治條例制定之事項:
1.地方制度法28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1)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2)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2.除了前述之自治條例專屬事項外,地方制度法也規定許多事項必須以外以自治條例加以規範,除有關罰則或其他制裁,地方自治團體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應以自治條例行之。
(二)憲法既承認地方自治制度,又授予各級政府某種程度自主權,故憲法對於地方自治的保障,可視為法律保留之例外,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一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以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皆規定應訂定對縣(市)之補助辦法。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一項規定:「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訂之。」即屬此種例外。因此,地方政府辦理補助案件,自不須以制定自治條例為依據。

摘自   志光顏國秉   地方政府與自治歷屆題庫Q&A

解題2
(一)關於應以自治條例制定之事項:
1.地方制度法28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7-21 21:4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70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