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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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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行程法121與利益衝突迴避
請問以下案例 940825東森新聞
94年,屏東縣林邊國中前李姓校長,因為在辦理學校社區學習課程時,先後聘用兒女擔任電腦助教和英語助教,被法務部認定違反利益迴避規定罰款200萬元,這位女校長今(25)日哭訴,當初是撿別人不要做的工作來作,沒想到會得到這種回報。

如果依行程法121條規定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行程法121條未來應補上 不得於發生後5年)

請問
1. 利益衝突迴避法似乎沒有規定除斥期限,是否該援用依行程法121條之規定?
2.行程法121條,尚有未補上此5年除斥期間之疏漏,故法務部是否得在任何時間(如98年),只要知道該案件2年內,即可予以懲處,而無所謂除斥期間?
3.如果該校長在退休後(無公務員身分),才被檢舉違反利益迴避,法務部應用什麼方式予以懲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12 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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