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8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hangne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新郎遭人灌酒致死
新闻报导,台北市一名新郎在婚宴上遭大学同学群起灌酒,未料返家后竟休克猝死,新娘虽立刻报案,但仍急救无效。好不容易与新郎走到红地毯那端的新娘,悲伤地质问新郎大学同学:「你们到底灌了他多少酒?」 。报导并采访了律师表示,新郎在喜宴上疑因遭灌酒致死,由于宾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5 17:03 |
小穆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这个悲剧发生之前,应该没人觉得喝酒会喝死人吧,所以还是当成是意外吧,没人愿意见到这种事。
奉劝各位还没结婚的未来新郎,敬酒时尽量当俗仔,不要逞强。不然新郎醉倒了老婆也会不高兴,很多事情是可以避免的。
奉劝参加喜宴爱热闹的人,得饶人处且饶人,凡事适量就好。有这个悲剧在前,谁敢再说喝酒不会死人呢?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25 18:03 |
changne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这则新闻发生前,也有某高职女生被同学耻笑不会喝酒,在群众起哄下,灌了半瓶高梁,结果也是差点死掉。
希望台湾的劝酒、灌酒文化真的能收敛一点,不要再制造悲剧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5 18:27 |
zisgoodm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那些劝酒的,自己被酒沉沦了无法改变习惯,其实才是真正的俗辣,看的蛮多的,借酒害人的才是真的是可怕的人,由这个小动作就可以判断这个人是不是值得继续当朋友。


伊拉克访问一位美军士兵对我的论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25 18:44 |
oak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zisgoodme 于 2009-05-25 18: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得那些劝酒的,自己被酒沉沦了无法改变习惯,其实才是真正的俗辣,看的蛮多的,借酒害人的才是真的是可怕的人,由这个小动作就可以判断这个人是不是值得继续当朋友。

个人以为,婚礼上之灌酒,乃台湾风俗民情下当然之结果,至于今日
所造成之悲剧,应是任何人所不想看见之结果,当然也无所谓借酒害
人之说才是,至于,场合不同,是否有此一说,这是肯定的。
因此,藉由今日所发生之事,日后婚庆上,抑或任何场合上,当视情
形,而为适当之『敬酒』,于此,分享观点,共勉之。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5 19:15 |
acof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结婚时往往如此,还满讨厌的,喜宴中应该尊重婚礼中的主要人物,其他人是来祝福的,不是来闹的,这种陋习应该改正,而酒亦是适量为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5 21:43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hangnew 于 2009-05-25 18: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在这则新闻发生前,也有某高职女生被同学耻笑不会喝酒,在群众起哄下,灌了半瓶高梁,结果也是差点死掉。
希望台湾的劝酒、灌酒文化真的能收敛一点,不要再制造悲剧了。

认同+1 表情
并参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01549&page=1#p5681796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5-25 22:0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zisgoodme 于 2009-05-25 18: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得那些劝酒的,自己被酒沉沦了无法改变习惯,其实才是真正的俗辣,看的蛮多的,借酒害人的才是真的是可怕的人,由这个小动作就可以判断这个人是不是值得继续当朋友。

这个说的好
只有没有内涵的人
才需要借酒壮胆
或是认为要很会喝酒
才代表有男子气概
真是无知到极点
拿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开玩笑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5-25 22:17 |
wjh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你所提出的「这些大学同学『预见其发生,但确信其不发生』」,有点怪怪的,因「这些大学同学」并没有预见新郎会酒后猝死,而在结婚场合,应该没有人想致新郎于死,故,应该也就没有人想藉着灌酒使新郎猝死,所以,就「过失致人于死」来论断,则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感觉。

我不知你是否见过台湾所谓的「拼酒文化」,我家族里就很常见。我有四位叔叔,每逢喜宴,只要他们有参加,新人们都很惨,尤其是新郎,没有醉倒,也是满地抓兔子,甚至,叔叔们喝醉后,又很鲁,明明和新郎喝过了,没一会儿,又绕回来找新郎敬酒,你觉得他们存心要新郎猝死吗?我想应该是没有吧,但他们就是爱喝,难得遇到喜宴,酒是一定得拼的,拼到最后,他们一定是以醉倒收场,至于,他们有没有猝死,答案是没有,他们还活跳跳的,每逢喜宴,照样对新郎灌酒。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26 05:22 |
changne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学同学当然没有想致新郎于死的意思,但有疑问的是,刑法§ 14 II「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其所规定的是一种有意识的过失,白话一点讲就是行为人认为:「应该不会有事!」,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觉得结果会发生,他就不会这么做了。

今天大学同学在灌新郎酒时,也只是认为好玩、开玩笑,顶多想看新郎喝醉出糗而已,如果知道会灌死人,他们也不会想这么做,因为如果明知会灌死人还去做,那就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了。

现在问题是客观上,大学同学对于强灌别人酒这件事,会升高对别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性这点有没有可预见性?国内外难道没有喝酒过量致死的案例,以致没有人对这种危险性有认识?尤其报导中还强调新郎是被啤酒、红酒等混着灌,而有喝酒的人应该都知道混酒饮用,其结果是非常严重的,醉的快而且会宿醉,对身体伤害极大,在主观上,这些大学同学并非没有能力认识其应注意的义务,即应保护别人的身体健康安全,所以才有疑问这些大学同学是否有过失责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6 11:04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537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