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3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出售
甲出售乙電腦,按實價九折計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2 18:44 |
changnew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出售乙電腦如係郵購或訪問買賣:
對於消費者購買郵購商品後後悔,我國現行法規定有相關保護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之消費者,對所收受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惟此項規定於一般消費並無準用,意即不屬於郵購(型錄、電視、網路等)買賣或路邊的訪問買賣,或商家有為特別的承諾者外,一般性購物是無法任意主張退換貨。本件甲出售電腦於乙,如係郵購或訪問買賣,則乙可於7日內不具理由主張解約。

二、甲出售乙電腦如係一般性買賣:
查本件乙欲取消契約之原因,係因甲出售電腦未開立發票,而將該電腦以9折價計,有涉及逃漏稅之虞。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甲未開立發票之行為涉及逃漏稅,違反法律規定,依據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故乙可主張甲出售電腦涉嫌逃漏稅捐,係屬違反民法71條之強制禁止規定,該買賣契約無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3 02: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4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